保险营销员如何纳税
我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一名营销员,来信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咨询。
一、 保险营销员收入超过300元的,就要缴纳营业税,这样规定是否合理?
二、 因业务需要,保险代理人常常要付出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三、 代理人的收入一般不稳定,有时几个月才收到一笔佣金收入,是否可将收入按月平均后再纳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为企业推销保险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为公司提供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如果营销员当月取得的劳务收入达到所在省税务局规定的起征点,则应按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到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至15%。具体扣除比例,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营销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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