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诉讼中止?
作者:禹州法院 齐光辉 连晓琳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特定原因,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这是一项弹性条款,指前述五种情形之外的特定原因。诉讼中如发生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情形时,应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的恢复,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恢复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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