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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应避免四大误区

日期:2015-03-09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立遗嘱应避免四大误区

作者:方城县法院 程远景 曾庆朝

随着“五五” 普法的进一步深入,现在城乡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呈现出提前立遗嘱的热潮,为自己的财产提前指定继承人,以免一旦下世后给后人留下“后遗症”。但笔者在法院工作中发现,老年人立遗嘱应避免四大误区,以免遗嘱无效。

其一,将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为遗产;其二:书面遗嘱未补办,口头遗嘱便无效。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书面或者录音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其三,让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公民立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证明,《继承法》明确规定,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且人数应在两人以上,否则遗嘱无效;其四,遗漏法定继承人。按照有关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综上,如若真要及早立遗嘱,要慎之又慎,避免上述误区,使遗嘱真正成为一个合法的遗嘱,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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