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漫谈
工程保险的历史沿革:工程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起源于二十世纪初,世界是第一张工程保险单是1929年英国签发承保泰晤士河上的拉姆贝斯大桥的建筑工程险保单。
工程保险相对于保险中的火灾保险要晚得多。
工程保险由于针对的是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等特点的现代化工程,所以工程保险是在传统的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针对性的设计风险保障计划,并逐步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几乎是一片废墟,为建筑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二战争中积累下来的建筑物维修,以及在战争中遭受到破坏建筑物的整修和重建工作,使得建筑材料紧缺和资金紧张,从而使业主更加注意控制工程的造价,并且限制建筑师在有限的造价工作范围内进行设计,也一定限度地促进了新的施工法和技术发展。业主、承包商也希望减少自己承担的风险,这也客观地形成了对工程保险的需要,推动了工程保险的发展。
工程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形势而发展的, 改革开放一方面使得大量的国外资本进入中国,兴建了大量的工程项目。一方面我国的建筑业开始跨出国门涉足国际市场,这些企业在海外工程投标的过程中作为履行投标条件,必需购买工程保险。另一方面我国的建筑业在市场竞争的情况下,需要对自身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都为工程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
当时,工程保险主要在一些利用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工程保险虽有发展,但是覆盖率很低,全国每年保险费约5亿元,大约为建安工程投资的0.2‰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尽管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担保法》、《保险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我国实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缺乏针对工程特点的具体规定,在工程实践中仍难以操作。发达国家普遍以立法的形式来体现国家对工程保险的宏观调控,未购买保险的施工企业无法参加工程项目的竞标。但在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银行及市场竞争环境,对保险机制的推行都缺乏强制性的约束和规范。
二、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水平十分落后,工程风险意识不强。在我国,工程保险作为一项新制度,工程界、金融界以及有关部门,仍对其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或对风险存在有侥幸心理,或是认为实行工程保险将加大工程成本而得不偿失。国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于贷款的工程项目,也没有必须投保的要求。
三、由于国家在制订工程预算标准和办法时忽略了关于保险费的来源,在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时,致使一些项目的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权利和义务变得不明确,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法规对保费究竟由谁来支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行会计制度也没有将保费支付列入投资预算当中,导致企业帐实不符、帐帐不平的混乱局面出现,困扰着承包商的正常会计活动。因此,客观上造成建筑市场相关主体既无投保的资金来源又无投保的压力,这也制约了工程保险的发展。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拓能力不强,国内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还有待于深化,开发的险种较少,而且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必要的工程建设知识及专业人员,是客户的投保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了工程保险的推广。工程保险的种类繁多,且十分复杂,但有关部门迄今未能制定出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借鉴和遵循。
六、缺乏好的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机构。由于缺乏对工程保险咨询服务,工程保险知识不普及,相当多的业主、承包商等认为投保得不偿失,没有投保的积极性。再者,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一般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的掌握又远远不够,如果没有专业人士为其代理出险后的索赔业务,一旦保险公司推诿应付的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将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培育和发展我国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是推动工程保险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条件,我国的保险公司目前也不具备监督工程保险合同实施的能力。 建立和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随着工程建设投资主体的增多,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项目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观念不断深入,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必将巨大的发展。
工程保险的特点-建筑工程保险虽然说是脱胎于财产保险,也属于大的财产保险的范畴,但是它和一般的财产保险有明显的不同。
一、工程的风险复杂多样性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是工程项目从开工到完工的过程,这是一个正在形成的中的工程,它暴露与自然空间,抵抗风险的能力很小。工程是复杂的一个系统。即使是同样的工程,由于工程地址、施工期间、施工方法、承包商和业主不同,它的风险也是不同的。它的风险是一个变化的过程。
二、工程保险的保障广泛性工程险承保的是工程建筑物、工程材料、临时设置,对在工程建造中的蒙受的几乎是一切自然灾害和一些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入赔偿。 对工程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也负有赔偿责任,是以一张保单承保复合风险的保险。
三、保险金额具变动性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从零开始,以曲线形的上升的,最后达到一个顶点。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不断的在增加,任何一个时点上保险金额是不同的。
四、保险期限不确定性一般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是一个时间段,通常只有一年。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时间较长,甚至达到十几年,如长江三峡工程,而且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视工程的情况而不同。它的起点和终点的时间也不十分固定。
工程保险的核心翻开我们的教科书,没能一本书上提到了商业保险的核心。不提核心,不代表没有核心。没有核心,在“拔剑四顾心茫然”的心绪之下如何开展工作。商业保险的核心就是赚钱,工程保险即属于商业保险,它的核心当然也是赚钱。商业保险赚钱的基础是保费的收入,有保费收入,保险人才能运用积累的保险费资金,扩大大承保范围,为更多的人带来福祉。在商在言商,盗亦有盗,做事要有做事的规局。儿时做游戏,也都是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的,没有规则如何玩游戏。商业保险属于商业范围,它有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但是又有它的特殊性,这些规则就是我们平时所讲的保险的基本原则。赚钱就是商业保险的核心,商业也叫生意,生意,生意,人生的意义,在商就要言商。保险人收保费,投保人缴纳保费。这和黑社会收保护费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风险转嫁,这是很自然的事。商业保险的核心明确了,才能说到商业保险的游戏规则。在这一规则下,对单一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说看谁玩的好,因为规则对于大家都是公平的。玩的时候不能说,我不懂规则,你要不要让我一下。都是站在双方智力平等,这个假设的前提下进行的。投保人可能说,我们对于保险不明白,有明的白的呀。经纪人就是很清楚,你投保人不能什么事情都做,该让别人赚的钱你就上别人赚好了,谁让你想赚本该经纪人赚的那一份钱呢?
保险的原则一讲到保险基本原则,有人可能要发笑了。保险的基本原则谁个不知道,还用你说。我张口就来,不就是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由此生出来的公平、自愿、代位求偿等,但是真正能利用这些原则的人恐怕不多,要不就不会有人赚的钱多,有的人赚的少了。不要小看这些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它对于一个案件的处理是起指导作用,有时遇到问题实在是不知该如何下手处理时,我们就索本清源,到基本原理上面来找方法,这时才可能会有一种柳暗花明的感觉。每一个原则不是孤立的,讨饭的也有三个穷朋友。如果将这些东东看成孤立的点,对这个东东的理解就不易深入。我以前教弟弟,就说他销售产品方面来说,就从品质、价格、服务三个方面入手就可以了。别人品质好,我价格低,服务好,我几个新产品不如他一个价的产品吗?就象买一部“宝马”车,我认为不如买三部“广本”。别个价格低,我的价格高,当然我的产品质量好,服务好。就这样绕圈子。空谈误人,举个小例子吧。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ABC公司为其进口的一笔货物投保,保险人明知他是走私的货物,要不要承保。当然要了,ABC公司投保目的只是取得,一纸保单。我们知道国际买卖的三个重要单证提单、发票、保单,他要保单目的是为了结汇。发生破损,他会来索赔吗?不会的,ABC公司才看不起这小钱呢?发生大的损失他敢报案吗?调查处理起来麻烦的事可多呢?ABC公司也不希望此事败露,有这样的保费多好赚。讲这一个小案子,不是希望我们都做不良的公民,只是说一下思维的方法。也许这个例子不当,但他更容易记住。
就要认识商业保险这个游戏规则,熟练透彻地掌握其精神、理论,才能在分析问题时达到无惧、无畏、自信的境地,不会遇到问题时,惶惶然不知所措。这时想起一句话,“智者对于任何问题都不感到新鲜”。想想我以前考试,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弄了个60分万岁,现在只能赚低于60分这些人的钱。 游戏规则很重要,关系也很重要。华山论剑时郭靖的关系虽了得,真正靠的还是降龙十八掌。 做生意的原则是以赚钱为园心,以自私自利为半径划园。我对于商业保险游戏规则的理解是以赚钱为核心,以基本原则为手段,用关系(亲友、同学、老乡等等)将核心和基本原则联接起来。双方长期作,共同发展才是最为重要。
工程承包合同简介工程保险同工程承包合同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想对工程保险进行研究和理解,就必需理解承包合同的各条款项。承包合同的条款是根据各个工程的种类、规模、场所以及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等确定的,所以每一个承包合同都有其不同的内容。为此、在工程承包时经常发生合同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责任关系不平等,或者是承包合同的条款不完善、不明确,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影响工程顺利进展,加之近来建筑业市场是买方市场,业主通常是迫使承包商一方承担不适当的损失负担。 近来国家提倡有必要使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方责任关系更加明确、合理,在合同公平的关系的基础上使得工程承包合同标准化、统一化。
讲到工程承包合同的标准化和统一化,就顺便介绍一下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展。工程承包合同的标准化和统一化取得进展与国际承包合同条款制订有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发展了ICE条款,美国发展了AIA条款。由于各国的条款不同,在复兴欧洲的马歇尔计划的推动下,为了尽快地重建欧洲,便大兴土木建筑工程,并发展了国际性的工程承包。这时为了维护业主和外国承包商双方的利益,需要尽快地完善国际性工程承包的标准合同文件。在这一客观需要的推动下,1945 年12月制定发布了国际性土木建筑工程承包施工的通用标准合同条件,即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Ingenieurs Conseils ,缩写为FIDIC) 以ICE条款为基础命名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初版,在国际工程界简称为FIDIC合同条件。 FIDIC的鼻祖是ICE,这是说,现有ICE,后有FIDIC,ICE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的英文缩写。但值得特别一提的是,ICE与FIDIC有着本质的区别,ICE是亲业主的,它侧重于维护甲方业主的利益;FIDIC是亲承包商的,它维护乙方承包商的利益更多。
FIDIC作为国际标准化承包合同条款制订的,它源自于英国的ICE条款,它符合英国的普通法的原则,“约定必须履行”这一理念。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只吸收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作为团体会员,至今已有6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协会加入FIDIC,因此,它是国际上最具有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FIDIC 合同条件不仅已被FIDIC成员国广泛采用,而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求在其贷款建设的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该文件作为合同条件。 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过程中,FIDIC 合同条件得到不断充实和修改,大致每隔10 年左右即发布修正的新版FIDIC合同条件。1957 年1月发布第一版,1969 年7月发布第二版,1977 年3月发布第三版,1988 年12月发布第四版,亦即目前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现在又发行了1999年版。 国际承包工程行业涉及到的FIDIC,主要是土木工程方面的,封皮是红色的,海外通常称作红皮FIDIC。还有黄色封皮的,是机电工程方面的,常称黄皮FIDIC;再有就是白色封皮的,是设计咨询方面的,也叫白皮FIDIC。红色封皮的FIDIC,是土建工程的;但是搞机电设备供货,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一般用的都是黄皮FIDIC,交钥匙项目通常不采用红皮FIDIC,而是参考黄皮FIDIC作些变通。红皮FIDIC的特点是土建部分为单价合同,通过验工计价的方式来支付工程款。而黄皮FIDIC的付款方式大部分是用信用证方式,黄皮FIDIC的预付款比例较大。按国际惯例,红皮FIDIC条款规定,预付款的最大极限为15%,一般都在15%以下。而黄皮FIDIC规定,材料到货验收后,承包商可以拿到80%左右的货款。我们现在所谈的都是红皮FIDIC。FIDIC有两个版本,一个是1977年的第三版,一个是1988年的第四版。到目前为止,除学习、讨论、研究领域用的是1988年版外,在海外承包工程中真正实际用的仍是1977年版,现在国内很多人写书时是使用1988年版,估计这些人是搞学术研究的,不是真正在第一线做具体工作的,可能是在按常理推断新版的东西应该比旧版要好。1988年版和1977年版的差别主要在仲裁上,还有些文字和条款顺序上的修改。另外,1988年版将索赔条款列得更详细,专门列出第53款,把索赔过程写得一清二楚。如果你没做过索赔工作,只要懂得英文,就可以照着这个程序去索赔,它告诉你几天之内必须要做什么,几天之内你又该做什么,对初入这个领域的人来说,1988年版还是有帮助的。而1977年版里只是在第52款的第5分项谈到索赔,并且是很短的一段,还是作为变更令的一部分内容列出来的。 作为工程承包合同标准化、统一化的结果,各国制订了标准化的承包合同条款,逐步改变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责任关系的偏向性,为建立公正的双方共同承担义务的关系上作了努力。我国的港口工程施工条件和建筑工程施工条款(海外)都有详细的规定。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件(FIDIC条款)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987年第4版目录1、定义和解释;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3、转让;4、分包;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6、图纸;7、补充图纸;8、一般义务;9、合同协议书;10、履约保证金;11、现场考察;12、完备的标书;13、按合同规定施工工程;14、施工进度计划;15、承包人的自监;16、承包人的雇员;17、放样;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19、现场环境;20、工程照管;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23、第三方保险;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25、保险的完备性;26、遵纪守法;27、化石;28、专利;29、干扰;30、材料和设备的运输;31、为他人提供服务机会;32、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3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34、雇用劳务;35、劳务和承包人设备的报告;36、材料、工程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及有关费用;37、检查和检验;38、工程检查;39、承包人的违约;40、工程的暂时停工;41、开工;42、延误;43、竣工时间;44、竣工时间的延长;45、工作时限;46、施工进度;47、误期赔偿费;48、工程移交;49、缺陷责任;50、承包人的详细自检;51、变更工程;52、变更工程的估价;53、索赔及其程序;54、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55、工程量;56、工程的计量;57、计量方法;58、暂定金额;59、指定分包人;60、付款证书;61、工程的批准凭证;62、缺陷责任证书;63、补救措施;64、紧急补救措施;65、特殊风险;66、中途中止合同;67、争议的解决;68、通知;69、业主的违约;70、费用与法规的变更;71、货币限制;72、汇率。
1、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和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下面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
(i)“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件)提及的人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分包人或工程师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个人以及其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受让人。
(iv)“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在第二部分写明的人。
(v)“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条规定,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人。
(2)
(i)“合同”指这些条件(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如签订)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如签订)中的更进一步的文件。
(ii)“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和根据51条调整、增加的工程的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iii)“图纸”指由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和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中标通知书中所接受的,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工程缺陷向业主提出的报价。
(vi)“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其投标的接受信。
(vii)“合同协议”指在9、1条中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的话)。
(viii)“标书附件”指附在这些条件后的包含在标书格式中的附件。
(3)(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日期算起,在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44条延期的)完成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及通过对这些工程的竣工检验所需的时间。
(4)
(i)“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及承包人同意的,由承包人在业主接收全部、某段或部分工程之前所做的检验。
(ii)“接收证书”指根据48条发出的证书。
(5)
(i)“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维修缺陷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ii)“保留金”指根据60、2(a)条由业主保留的一笔累计金额。
(6)
(i)“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ii)“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中所需的或有关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性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装置等。
(v)“承包人的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维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性工程)。
(vi)“段”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段。
(vii)“现场”指为施工工程由业主提供的地区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地区。
(7)
(i)“费用”指在现场内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补贴。
(ii)“日”指日历日。
(iii)“外汇”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通知,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 各个条件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解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及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字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1、5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应是书面的。并且“通知”、“证书”或“决定”等词应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不应无理扣留或延误。
2、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
(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使用合同规定的或必要时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如果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权力之前须征得业主的同意,这种特殊要求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否则,工程师行使的任何这种权力则应被视为已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
(c)除合同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
2、2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并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照第2、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2、3 工程师随时可将自己的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也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副本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工程师代表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具有同等效力。但规定: (1)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影响工程师批准这种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2)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问,可向工程师询问,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函件的内容。
助理的任命 2、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条规定的职责。并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种助理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这些指令应视为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 2、5 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规定,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含义。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工程师的指令。 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2、6 无论在何处,需要工程师根据合同行使他的判断: (1)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 (2)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3)决定价值;或 (4)采取其它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 在进行判断时,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判断的权力。所有这些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决定价值和决定采取的行动均应按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3、转让 合同转让 3.1 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1、5条规定,这种同意应由业主自行决定)不应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收益、利益转让。但以下情况除外: (1)按合同规定付给或即将付给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任何款项; (2)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其担保人(假使担保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除其它方面的债务。
4、分包 分包 4.1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并应象对待承包人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规定在下列方面,承包人无需得到这样的同意: (1)提供劳务;或 (2)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或 (3)分包工程的部分给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人。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4、2 当分包人向承包人担保施工工程或提供材料、货物、设备和服务的责任期限延长到超过根据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时,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根据业主的要求及以业主的费用,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转让给雇主。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语言和法律5.1 在本合同文件第二部分中有下列说明: (1)用以拟定该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 (2)适用于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是何国或何州的法律。 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合同的那种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并指定为“法定语言”。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2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此情况时,合同文件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如已签订);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5)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6)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
请问:在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下,承包商是否有权力要求对保险合同的主控权?曾在一个工程承包合同(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里看到,业主购买建工险,承包商购买人身险、运输险,这种做法是否可行?业主在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下的责任要比承包商小的多,保险是否应该由承担风险多的承包商控制!
回答: 1、承包商有权要求对保险合同的主控权,这取决于合同双方谈判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保单有些条款都要经过业主审核就可; 2、这个作法可行,商业嘛,什么都可以谈,不这麻烦了一些。不明白业主为何有这个考虑,这要进行合同环境和背景分析; 3、这个不一定,必竟保费最终是业主出的。
6、图纸 图纸、文件的提供和保管
6.1 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两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自行解决,费用自理。除了绝对是为执行合同以外,承包人不能未得到工程师的批准让第三者应用和向第三者通报图纸、规范及其它由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文件。一旦缺陷责任证书发出,承包人应交还给工程师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它文件。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条由承包人提出经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它文件的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工程师提供为业主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它文件,业主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现场
6.2 上述一套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存在现场,这些图纸应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人员检查和使用。 施工进度的打乱
6.3 任何时刻,工程师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被拖延或打乱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并抄知业主。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和指令,需要的理由和何时以前需要,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怎样的延期或进度打乱的详细说明。 图纸误期和图纸误期产生的费用
6.4 在任何情况下,工程师未曾或不能按本条6、3款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进度的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应决定: (1)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和 (2)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知业主。 承包人未递交图纸
6.5 如果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发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工程师在作出有关6、4条的决定时将考虑这一因素。
虽然保费最终都是业主支付的,但是和保险人之间发生关系看保单情况,保单中被保险人一栏,写ABC公司与其承包商、供应商、分包商,这时是ABC公司支付,写XYZ工程公司、及ABC公司、分包商这时由XYZ公司将保费支付给保险人,一般大的工程都是由经纪人完成的保费有经纪人交保险公司,保单又是一种写法。经纪人可以押单。
7、补充图纸 补充图纸和指令
7.1 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7.2 当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为批准起见,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 (1)使设计合理,满足工程师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它资料。 (2)与永久性工程图纸一起提供的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以使业主能操纵、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为按48条接收起见,只有操作和维修手册与竣工图一并提供给了工程师并得到了他的批准,工程才被认为已完成。 不受批准影响的责任
7.3 据7.2条规定的工程师的批准,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负担的责任。
8、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8.1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设计(其范围在合同中规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维修缺陷。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由合同推理,提供所有为设计、施工、完成工程并维修缺陷所必需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工、劳务、材料、机具、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8.2 承包人应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规定,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人编制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那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件和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下,承包商报价时,保险费是否列在其中?
当然要列入了,为什么不列入。这是涉及到投标策略问题。
9、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9.1 如被邀请签约时,承包人应同意签订并履行按照本条件所附格式(如必要可进行修改)的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与签订费用由雇主承担。
10、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10.1 如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适当的履行合同提供保证金,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获得保证并向业主提供相当于标书附件中规定金额的保证金。在向业主提供这项保证后,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保证书的形式应是业主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提供保证的单位应得到业主的批准。为满足本条规定引起的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10.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维修之日。在根据62、1条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项下的索赔
10.3 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应通知承包人,针对提出的索赔,说明违约的性质。
11、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
11.1 在承包人提交标书前,业主应提供给承包人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人应对自己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负责。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有关的可利用的资料进行了视察和考查,并在递交标书之前已掌握了(在尽可能实际可行的情况下,考虑了费用和时间因素)以下情况: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性质; (d)进出现场的手段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并且,一般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和所有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人应被视为其投标是建立在上述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承包人对现场的视察和考查的基础上。
12、完备的标书 标书的完备性
12.1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标书应适用于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不可预见工作)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维修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材料和全部有关事宜。 不利的实际障碍和条件
12.2 但是,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果遇到现场的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障碍或不利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知业主。在收到该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工程师决定: (1)根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2)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引起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工程师应考虑所有由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有关指令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令时,承包人采取的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
EPC合同是叫总承包合同吧,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在一般的情况下,承包商只对业主的直接损失负责,对于业主的间接损失不负责,这也是国际工程惯例,否则承包商风险太大了。
这里分为如下情况:
一、承包商对业主的直接损失负责(即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二、承包商对于延期完工交付的罚款(如日罚款多少)
三、承包商增加的费用(主要是管理费、不包括人费、材料、机械费,也不包括利润)。
什么是保险利益呢?
保险利益不是所承保的砖头瓦块,而是砖头瓦块所载的,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经济利益。
这里的工程交付是指实际业主接收使用还是说应该要有正式书面文件交接,因为在现实情况中,经常是业主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高速公路好久了,但是还未正式交接。
而且我这宗案子还很特殊,被保险人(工程队)说他们负责的工程有三块:通信系统、收费系统及监控系统,前两项已经交付使用(但与业主还未有正式文书),而监控系统还未完工,偏偏事故就是发生在这块,而后来我方有提出其事故地点不属施工工地。那么这里又牵扯出了一个安工险工地范围的概念。
被保险人认为指定工地应该是整条高速公路。我认为高速公路虽没有交接文件,但业主已实际使用,因此:
1、时间上,保险期限已过期。
2、出险(一架监控设备)地点在通车的隧道里,由于已经实际交付使用,这里已经不是工地
客户认为:
1、时间上,各系统虽安装好但还有个调试阶段,而出险时还处于调试阶段,因此不能说是已经完全交付尚属保险期限。
2、由于许多工程(各大系统)遍布公路全程,因此哪里都属于工地范围。
某高速工程暴雨理赔案例分析
1998年9月14日
1.背景:
我公司承保某高速公路的一个标段,该标段全长6.58Km,其路线线路总体走向近似由南向北,区内地貌基本类型为低山丘陵区,地形主要出山岭,河谷构成,地形起伏大,水系发育,呈树枝状,为雨源型山溪性河流。线路地处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气候温暖湿润。年平均气温20°,1月最冷,月平均气温8-12℃;7月最热,月平均气温28-29℃,最高达41。5℃。年降水量平均1700---1800毫米,多集中在春夏两季,雨量变大,受台风影响大,山体坡度大,水流急,易造成洪涝灾害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该项目工程管段的线路大部分地段与206省道及河流并行,施工对既有公路交通及河流排洪干扰较大。
全线共有桥梁1577.75米/6座,隧道1931/4座,涵洞10道:通道5道,其中有利用桥下通过兼行道。路基土石方100多万方。
沿线石料丰富,属于一级石料,采用自采与购买相结合的方式供料。沿线的路基挖方和隧道洞碴可以作为路基填料使用。桥梁部分大部分的墩位位于河流中间,河滩施工场地布置受雨季影响,施工工期并不宽裕。
该工程项目采用BT方式,由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乙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组成的联营体共同向ABC市政府投标。其中甲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乙某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责施工,ABC市政府将该公路段的10年收费权转让给甲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BC市政府采业主招标方式,该市公路局中业主标,代表该市政府对工程进行建(监)管。
2、承保条件简介
本保单采用人保95版条款,被保险人为该市公路局、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及其分包商。保险期限为1997年2月17日至1999年5月12日。附加人保标准的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特别费用扩展条款、专业费用扩展条款、地下炸弹特别条款、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小时条款)、重置价值条款、边坡坍塌特别条款、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自动扩展承保60天条款、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恶意破坏条款、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错误及遗漏条款、分段施工特别条款、打桩及挡土墙除外条款、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特别条款、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交叉责任扩展条款、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分期付费条款清理残费用条款、
3事故
1997年X月X日,第X号热带气旋“XXX”正面袭击,受“XXX”云系影响,ABC市境内大部分地区出现大到暴雨,部分地区出现特大暴雨,统计13日08时~14日08时的降水量超过250毫米,中南部多条江河发生洪水。由于台风、暴雨、山洪和上游水库放水一并发生,在3-5个小时之内水位暴涨至5米在左右,远远超过正常年份的水位。
本次台风造成正在施工某某公路工程路基边坡、锥体护坡被冲塌。建筑用的钢筋、砂、碎石、周转材料和施工机具被冲入到河道之中,部分机具失踪,无法寻找。一部分砂、碎石因滑坡,受到污染无法利用。工棚、仓库漏水,水泥和速凝剂等材料因雨水受潮而结块报废,无法利用。部分与施工配套的临时性便道、便桥被山洪冲毁、坍塌。部分民工居住和存放建筑材料的临时性工棚倒塌,生产和生活用的临时性供水供电线路被洪水毁坏;有部分已形成的桩孔被填埋、塌孔。
由于施工的原因造成部分路段沿线的农田被路基塌下的淤泥填埋,农作物损坏,部分居民房屋、生产和生活用品损坏。本次台风所造成的灾害损失是自一九九一年以来最为严重的。
4、损失理算
事故发生后,我会同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监理单位等五方(以下筒称五方)一同到工地现场进行调查、检验、计量、拍照、共同记录,要求被保险人按我的要求提供的损失清单表格进行填写,并附上电子版本。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清单和相关合同、记录、图纸、纪要、记录等工程内业资料按保单的条款进行归类后,逐项分析其索赔和计算的合理性,下面解剖一个小案例中的部分项目以说明。由于纸张有限,省略了不必要地部分。
XX高速公路"XX"台风损失清单 (元)
序号 分包商 项目 细目号 位置(桩号) 单位 数量 计算式 单价 索赔金额
1 路基一队 填土 省略 K0+578-632 M3 3,200 省略 8.61 27,552
2 路基一队 清土方 省略 K0+578-632 M3 3,000 省略 25.0 75,000
3 路基二队 水泥 省略 临时仓库 M3 93 省略 370.0 34,225
4 桥梁一队 脚手架 省略 K3+259-596 T 458 省略 2,800.0 1,282,400
5 桥梁二队 抽水 省略 K6+542-853 台班 485 省略 186.0 90,210
…
合计
序号1
损失数量是五方共同确认的,单价采用中标的综合单价和市价,以低者为准(理由,这里不详述,这里主要是讲算)。理算时认为合理,损失为27,552.00。
序号2
清理的土方量为五方计量所得,单价是新增单价。对此项我个人认为:
a) 承包合同和工程量清单中规定,清理土方量15,400.00方,单价为12.48元/方,如果工程量超过15%,超过的部分单价为10.52元/方。
b) 被保险人索赔的工程量计算有误,正确的计算方式应是
15,400.00方 × 15% = 2,3103.00方
3,000.00方 – 2,310.00方 = 690.00方
c) 保险人认为即使是以后土方工程量再不变更,被保险人在清理土方项目的损失金额也只能是
2,310.00方 × 12.48元/方 = 28,828.80元
690.00元 × 10.52 = 7,258.80元
合计 36,087.60元
这里理算时已不再考虑保单中完工结算条款。
序号5
工程量是五方共同计量的,但只是计总量,计量时我已书面说明计量的性质,计量以后还要对量的性质进行分析。索赔单价是新增单价。
a) 承包商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并且承包商有经验并不是保险人嘴上说说而已,并且是从承包商的投标书中提供最近五年施工过的工程中记录中隐含情况可清楚看出。
b) 高速公路工程是在露天施工,从横道图上可以看见基槽是在雨季施工,基槽在雨季露天施工,不论是否降暴雨,基槽都会积水,只是量多少的问题,承包商可以在投标时通过提高单价的形式化解此风险。
c) 保险是提补偿性质的,不是赔偿性质的,有风险才有保险,基槽雨季露天施工,必然存在排水费用。承包商在投标时遗漏此项责任在自身,根据工程计价原则,此项费用只能承包商自行承担,保险人在根据工程量清单计算总的保费时也没有收取抽水费用这一项。
d) 退一步讲,即使是承包商是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方式中标,抽水费用可能在其他项上分摊承担了,(谁知道不平衡报价中高的那一项是否本次事故中已索赔)但是抽水量和单价计算也不正确。
e) 承包合同规定的降水量80mm/日为暴雨,当日24小时实际降水量250mm,保险人应负责的抽水量应是485.00台班×(250mm – 80mm)/250 = 330.00台班。
f) 根据保险人做的单价分析,100mm以下的水泵,不变费用为12.60,可变费用人工费用为20.73元/工日,电0.65h/Kw.h,定额为55.00, 合计69.08元/台班.
g) 损失应为22,783.00,
推荐几本做工程保险可以关注的书,个人建议:
1.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梁鑑,中国建筑工程出版社。推荐理由:初步了解FIDIC条件下的合同索赔理论和实践(主要是承包商),对做工程保险安排和索赔提供一定借鉴。
2. 《大型工程项目业主合同索赔管理》,李晓光,中国建筑工程出版社。推荐理由:介绍国内大部分工程的业主索赔管理体系,大家了解了容易忽悠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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