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买下承租公房赠与女儿权利正当
孙女士:我公公去世后,所承租的公房变更到我婆婆名下,后婆婆购买了该房,去年她去世。
最近,我和丈夫想将该房作为儿子结婚的新房,但孩子姑姑说房子在我婆婆生前已经转到她名下,她是否侵犯了我们的继承权?
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承租的公房不能继承,只能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并且重新签订公房承租协议。
本案中,承租人变更成你婆婆后,又变更为私房,因此这套房产是你婆婆的个人财产。
你婆婆还在世时将房赠给了孩子姑姑并过户,因此这套房子不能作为你婆婆的遗产分割,孩子姑姑没有侵犯你们的继承权。
虽出资帮父母买房对房屋不享有权利
沙女士:我公公婆婆所承租的公房拆迁后,二人重新购买了一套新房。房屋存在10多万差价,是我与丈夫共同出资补齐的。
我们与老人一起居住,我婆婆去世后,公公便赶我们走。请问我们对这套房屋享有权利吗?
律师:你们支付了10多万元,但只能认定你们对公公婆婆存有债权,有权索回借款。
你婆婆生前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所有权,这份财产应作为遗产由她的配偶及其子女共同继承。你们作为继承人同样有份。
但因你公公还健在并且居住在该房之内,法院对此房屋暂时不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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