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条例将多年来实行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跨地信访和越级信访时的主导作用。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起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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