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什么是未成年人?
在我国,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都是未成年人。不论其是在校学习还是已经参加工作,仅以年龄为划分标准。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401父母在世时,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人的监护人吗?
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包括亲身父母、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继父母。如果父母均在世或者有一方还在世,但是缺乏监护能力,如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或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等,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
402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时,哪些人有监护资格?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403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商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吗?
可以,但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必须是上述有监护资格的人中之一,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可以一致同意由其他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经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可以同时有两个以上的监护人,但必须是位于同一顺序的,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一起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成年的兄、姐也可以同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祖父母和未成年人的兄、姐不可以同时担任监护人。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
404父母必须抚养未成年子女吗?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推卸。
父母必须抚养子女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生活,则父母不再承担抚养的义务。而对于虽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还在上学或者没有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有抚养的义务。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
405父母弃婴、溺婴,应受什么处罚?
父母遗弃婴儿,情节不是很恶劣的,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对父母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根据不同的情节构成不同的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种情况: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可以被他人及时发现的地方,如车站、他人的住房旁边,其本意是希望婴儿被及时发现并被别人带走,则构成遗弃罪;
第二种情况: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人烟稀少的山野、树林,其主观上有将婴儿置于死地的意图,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溺婴泛指一切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不仅仅是用水溺死,还包括用绳子勒死,用被子闷死等等。溺婴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406未成年人有疾病不能上学,怎么办?
如果未成年人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上学,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向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免学、缓学申请,并附上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获得批准以后,未成年人可以不接受或者推迟接受义务教育。
参考法条:《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407如何保护离开户籍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
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在北京指的是7至15周岁的未成年人。
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现在暂时居住地的人民政府的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以在暂时居住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以进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参考法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二、六、七条
408怎样才是完成了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获得由学校发给的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就是完成了义务教育。未成年人接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也为完成了义务教育。一些儿童、少年虽然年龄与一般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相同,但是因为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了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也是完成了义务教育。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条
409赠送给未成年人的财物是未成人个人的财产吗?
未成年人享有和成年人同样的权利,可以拥有个人的财产。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未成年人个人,而不是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家庭,则该财物就是未成年人自己的个人财产,父母或者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的财物收归自己所有。
410未成年人可以购买贵重物品吗?
不可以。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购买一些和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东西,如学习用品、零食之类价格不高、平时又需要的东西,购买贵重的物品必须征得父母同意。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必须由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因此,购买贵重物品只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购买。同样,未成年也不可以未经父母同意,就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出售或赠送他人。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47条
411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吗?
如果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就擅自购买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但在实践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给子女的零花钱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生活消费也越来越高。有些未成年人购买的东西的价格即使对于成年人来说也是比较昂贵的,但是对他们来说却很稀松平常。因此,什么是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符的“贵重”物品,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47条
412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不可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钱养活自己,而逃避其抚养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保管并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其使用或处分该财产必须对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随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更不可以将未成年人的财产赠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对未成年人不利的处分。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413父母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如果是他人造成了未成年人财产的损失,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向侵害人主张权利,并在必要的时候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的财产恢复原状或者得到赔偿。如果是父母造成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损失,同样要承担责任。虽然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权利替未成年人保管其财产。但是,财产毕竟是未成年人的,而非监护人所有。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因为疏忽大意才损坏了未成年人的财物的,则应该进行赔偿;
第二、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故意造成未成年人财产的损失的,则除了要进行赔偿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
414父母可以拆看孩子的信件吗?
不可以。信件是个人的隐私,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未成年人年纪虽小,生活比较简单,但也有自己的隐私。任何人都不可以拆看、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包括父母、老师。一些家长根本没有隐私权的概念,也不知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往往未经允许就随意翻动孩子的东西,“审查”孩子的日记,拆阅孩子的信件,没收孩子喜欢的书籍。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可以不经未成年人的同意而拆看其信件:
第一种情况: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
第二种情况: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人,他们一般没有阅读信件的能力,其信件可以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拆看。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415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谁来管?
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多是出于对子女的关心,怕子女交友不慎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一般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的信件,只有情节严重的,如多次拆开或毁弃,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父子女可以和父母进行沟通,要求父母下次不可以再拆看自己的信件。如果情况比较严重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父母作出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款
416父母可以随意打骂孩子吗?
不可以。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生命、人格尊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包括父母。父母有不可推卸的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教育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采用打、骂这样的暴力手段,往往只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更可能激起他们的叛逆心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参考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417父母打伤、打死孩子是犯罪吗?
虽然父母打子女多半是为了教育子女,希望他们学好,改正不良行为。打伤、打死孩子并不是他们的本意,多数情况下是无意中造成的后果。但是,不管父母的本意如何,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事实上受到了侵犯,必须予以惩罚。父母将孩子打成轻伤、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将孩子打成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孩子打死的,构成过失杀人罪,都要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三、二百二十五条
418父母可以和未成年子女断绝关系、“一刀两断”吗?
不可以。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解除的,父母必须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行为不良、品行不端,父母应该好好教育,帮助他们改正。把子女赶出家门、将他们推向社会,没有人对他们进行管教,只会让他们越学越坏。这是一种不负责任、迫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行为。父母放弃其监护职责,不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参考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
419父母可以让未成年子女一个人单独居住吗?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相对都比较成熟,而且有些已经接受完义务教育,有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有能力自己照顾自己。因此,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离开父母一个人单独居住。但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还没有成熟,还需要父母的照顾和教育,没有能力独立生活,父母不可以让其一个人单独居住。
参考法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
420父母可以用子女的财产来赔偿其造成的损失吗?
可以。未成年人损坏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原则上应该由未成年人进行赔偿。如果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比如别人赠送的钱,那么父母就可以用未成年人的钱来支付赔偿的费用;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不够进行赔偿的,那么父母就应当用自己的钱来赔偿。
但如果是单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那么即使未成年人闯祸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他人也不能要求这些单位进行赔偿,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421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的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委托其他人照顾未成年人,比如将未成年人寄养在别人家里一段时间。在他人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期间,因为未成年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非受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两个例外:
第一,如果监护人和受托人之间早就约定了在此类情况下由受托人来赔偿的,那么就由受托人来赔偿。
第二,如果受托人有疏忽,他本来应该发现未成年人的行为会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会危及到别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因为大意没有发现;或者受托人故意让未成年人去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伤害别人的人身的,则受托人需要和监护人一起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422未成年人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岁,需要对之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吗?
未成年人在实施损坏他人财产或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时还不到十八周岁,但在受害人到法院告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要求他们进行赔偿的时候,未成年人已经满十八周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就由未成年人来赔偿;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则仍然由其原来的监护人来赔偿。监护人不可以以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应当自己承担责任而拒绝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
423监护人不明确时,应由谁来赔偿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未成年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需要由监护人进行赔偿,但没有办法确定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互相推脱,谁也不肯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就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424夫妻离婚后,应由谁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应由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经济能力不够、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要求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为未与子女一起生活而拒绝进行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
425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教唆或者帮助10周岁以下、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全部的赔偿。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人及其监护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教唆或帮助10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的,则应当和未成年人一起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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