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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日期:2015-02-10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房产纠纷律师 阅读:41次 [字体: ] 背景色:        

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答: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其他: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②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③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⑤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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