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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北京合同律师谈货物在途中灭失,未作约定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吗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安某与单某订立合同,购买属于单某所有的一批正在运输途中的水泥。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正在途中的货物遭遇山体滑坡而灭失。那么,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奉案中,安某与单某就运输途中的货物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运输途中,该货物遭遇山体滑坡而灭失,而安莱与单某在合同中又未有其他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货物灭失的损失应该由买方即安某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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