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村民高某因家中急需用钱,将自己的两只羊卖给同村的齐某。其中一头母羊已经怀孕,但是高某未向齐某说明。合同签订以后,120齐某立即将羊款付给高某,并将羊牵走。过了一段时间,母羊产下小羊,高某于是向齐某讨要。齐某认为羊已经卖给了自己,并且双方都签订了合同,现在是自己的羊产下小羊,与高某无关。那么,母羊产下的小羊到底应该归谁?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当羊交付给齐某时,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齐某已经取得了羊的所有权,合同即履行完毕。至于母羊产下的小羊,当高某将羊交付给齐某时,未说明其中一头母羊已经怀孕,也未就母羊所产下的小羊作相关的约定。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坐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此,母羊在交付给齐某以后生产的小羊,属于交付以后产生的孳息,理应归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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