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某购物商场举办“4月1日-4月8日约会吧!春天”活动,其中的抽奖活动规定当日单张购物小票消费满588元投入负一楼超市抽奖箱,奖品为:IPAD2平板电脑5台,资生堂化妆品10套,黛安芬文胸15套,抽奖时间为2012年4月9日上午10点。2012年4月2日,姚某在某购物商场以2338元购买欧珀莱化妆品一套,以698元购买星期六女鞋2双,以1136元购买石头记饰品3个,以3456元购买赛丹服装4件,以822元购买卡萨布兰卡服装2件,以1678元购买哥伦比亚运动系列2件,并由某购物商场开具6张小票及2张增值税发票。某购物商场举办的抽奖活动未明示中奖概率。
姚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购物商场返还购物款10128元,并赔偿10128元,支付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损失8000元,以及书面进行赔礼道歉。
【审判】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权益。姚某与某购物商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商品买卖关系,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商品买卖关系中姚某未主张某购物商场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也无任何实际损失。因此,双方的商品买卖合同有效且不可撤销。
某购物商场向消费者提供中奖机会,是一种促销行为,双方因赠与、接受抽奖机会而获得某一机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能够获得中奖机会可能促使姚某作出购买的决定,但其支付价款的主要目的是购买商品,且得到不确定的中奖机会属赠与行为,姚某并未支付费用,所以姚某以某购物商场未标明中奖概率而要求某购物商场返还购物款、赔偿损失、支付因诉讼引起的合理费用并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某购物商场在抽奖活动中未明示中奖概率而开展的抽奖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而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姚某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系商家未标明中奖概率而引发的双倍赔偿的纠纷。消费者在生活中消费遭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用法律保护自己,但本案中的姚某并未主张商品的买卖关系中经营者对商品存在欺诈,而是认为经营者在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过程中未标明中奖概率构成欺诈行为,以此来主张双倍赔偿,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双倍赔偿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而某购物商场向消费者提供中奖机会属于赠与行为,姚某支付价款的主要目的是购买商品,且姚某明知某购物商场未标明中奖概率、明知抽奖只是某种机会,仍作出购买商品的行为,姚某并未因为经营者的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所以姚某以有奖销售中未标明中奖概率来主张商品的双倍赔偿在民法上并不能得到支持。
实践中不排除极少数人为了得到双倍赔偿,专门针对商家的不规范行为使自己有利可图,甚至出现同一消费者作为原告在同一法院有数个甚至数十个案件,其行为属于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规定来为自己谋取双倍赔偿。比较典型的为“王海现象”,即知假买假的做法。那么如果消费者知假买假,则并没有因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而是来为自己谋取双倍赔偿的机会,则不构成民法上的欺诈。
此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第七条规定“违反第六条规定,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前款规定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消费者在遇到以上疑似欺诈情况后,应向工商部门举报,由工商部门来进行调查和处理,
作为商家,要积极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否则即使不需要对消费者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也会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作者:庄莉琴 单位: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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