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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指南

2015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日期:2014-12-31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工伤律师 阅读:550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上海市包括:浦东新区、徐汇区、黄浦区、杨浦区、虹口区、闵行区、长宁区、普陀区、宝山区、静安区、闸北区、卢湾区、松江区、嘉定区、南汇区、金山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各地2015年职工平均工资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3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4〕11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201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0435元,比上年增长7.3%。按此计算,2013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36元。

凡按201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8日

关于201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4〕25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区县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

现就201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经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工资水平等情况,201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

(一)平均线为12%。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平均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其中,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为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二倍以上的,可参照平均线以下水平增长工资。

(二)上线为16%。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并且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

(三)下线为5%。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生产经营困难、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低于下线。

二、实施意见

(一)应当建立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

(二)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三)应当妥善处理好高管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企业高管的工资增长应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四)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推动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既促进企业的发展,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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