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某省农民郑某在家中承包地里挖出春秋时期青铜器3件,分别为国家二、三级文物,此时的郑某并没有上交国家,而是从河南拉到北京欲出境贩卖。就在他们联系好买主准备出手时,被警方一举抓获。那么,就本案来看,在自己家承包的地里挖出文物也要上交吗?
郑某在自己家承包的地里挖出的文物,属于国家级保护文物,需上交给国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此类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郑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特别提示:对于文物,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凡在1911年以前制造完成的器物均属文物,不得私自带出境外,更不能走私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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