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带着满百天的儿子到某影楼拍了一组照片,梁某向影楼工作人员索要底片时,对方称影楼对其有著作权,底片不得给她。影楼对其所拍照片有著作权吗?
梁某事先没有与该影楼工作人员进行约定,现该影楼对梁某儿子的照片有著作权。
凡作品,包括影楼拍摄的摄影作品,都受法律保护。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起产生,法律没有要求主体非营利性作为产生著作权的条件。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指出,顾客同影楼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照片,应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委托创作。该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很明显,影楼拍摄的照片的著作权,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确定著作权的归属,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推定著作权属于影楼。照片著作权属于影楼的,他人以著作权法规定之方式使用照片,应事先经影楼许可。由于照片还可能涉及顾客的肖像权,因此影楼在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守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即营利性使用照片,需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由此可知,公民在拍照前如与影楼就照片著作权有明确约定,则照片的著作权按约定分配;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为影楼所有。但是,影楼要将照片用于商业用途应与肖像权人商议。梁某事先没有与影楼工作人员就儿子百日照的著作权进行约定,依政策规定推定影楼对该百日照有著作权,影楼如要将该百日照用于商业用途,应与梁某进行商议,取得梁某的许可。
政策来源: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
特别提示:无论相片是否构成作品,影楼和顾客均可以特别约定底片的归属及使用费。如果影楼对拍摄的相片享有著作权,对相片的使用也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任何擅自或不当的使用行为都可能构成对顾客肖像权的侵犯。影楼保留底片并没有实质上的意义,相反影楼保存大量的相片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财力,如果造成丢失或不当使用,均可能导致顾客的侵权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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