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时提供虚假的报名材料,并且对相关人员进行贿赂。樊某顺利“通过”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省卫生厅查明情况,向樊某送达了《行政许可撤销告知书》,撤销了樊某的医师资格证书。省卫生厅有权撤销樊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吗?
省卫生厅有权撤销樊某的医师资格证书。
卫生机关给符合资格的人员颁发医师资格证书,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同意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樊某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就是获得了从医的行政许可。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樊某采取“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贿赂”的方式“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其授予机关省卫生厅有权撤销其医师资格证书。
关联法规: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特别提示:对违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既可撤销也可不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衡量各种利益后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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