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家住北京市市区,因此其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都在市区。周末周某与朋友到郊区游玩,突发意外而去郊区某医院急救。周某在该医院急救花费近6000元,这笔治疗费用能否报销?
周某持有医院开具的急救证明,是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医药费用的。
根据原劳动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治疗费用是不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但是急诊和急救除外。周某到郊区游玩时突发意外而到郊区医院急救,他持该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医药费用。
关联法规:原劳动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职工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选定的医院医治,可以自行到附近的医院诊治。参保人员如要报销此笔开支就应具备合法的急诊、急救证明,否则不能报销。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