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具体如下:
(l)罚款、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当返还财产。返还的财产可能是金钱也可能是原财物。金钱的投资可得到的利益、储蓄可得的利息以及其他财物的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序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这一项规定也是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此类损害的赔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①吊销许可证等行为是导致企业停产或破产的唯一原因,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如法人代表被羁押而导致的停产、破产,则不属于此类损害赔偿。
②吊销未开工上马或亏损企业的许可证执照,无法计算开支的,则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等在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仓储保管费、职工的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的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T资的平均数来计算。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了许可证或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期间原本可得到的利益而未得到,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这是针对上述各项未包括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如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等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侵权行为已经发生,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实际损害,赔偿义务机关应负责赔偿,但只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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