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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行政案件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根据有哪些

日期:2013-08-0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l)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力的行政判决书。无论是维持判决、撤销判决抑或是变更判决或强制履行判决,只要该判决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该判决就具有执行内容。

(2)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力的裁定书。在行政诉讼中,有可能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主要是:

①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②补正裁定书中失误的裁定。

此外,还有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行政判决的裁定。

(3)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的决定书。行政诉讼中的某些决定书是具有执行内容的。例如,《行政诉讼法》第49条所规定的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实施者处以罚款或拘留的决定,第65条规定的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的罚款决定等。

2.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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