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l)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力的行政判决书。无论是维持判决、撤销判决抑或是变更判决或强制履行判决,只要该判决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该判决就具有执行内容。
(2)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力的裁定书。在行政诉讼中,有可能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主要是:
①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②补正裁定书中失误的裁定。
此外,还有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行政判决的裁定。
(3)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的决定书。行政诉讼中的某些决定书是具有执行内容的。例如,《行政诉讼法》第49条所规定的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实施者处以罚款或拘留的决定,第65条规定的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的罚款决定等。
2.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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