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回避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无理取闹,拖延诉讼,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以后当事人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案件开始审理时,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第一次传唤当事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时。法庭辩论终结前,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以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阶段结束以前。法庭辩论后,案件审理进入合议庭评议阶段,当事人不能再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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