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举办幼儿园应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2)必须具备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①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②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③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④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4)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5)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6)城市幼儿园的举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需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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