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财物归还失主是否有权向失主索取报酬,关于这个问题分为两种情况。
(1)-般情况下,人们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应当交还失主,而没有权力索要报酬。拾金不昧不仅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也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因为如果当事人捡到遗失物而不归还,在法律上将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当事人为保管遗失物,交付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如保管费、交通费则有权利要求支付,因为此时其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如果失主贴有这样的告示或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上登有这样的广告:“……有捡到者,赏以奖金10 000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有另一番情形了。因为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悬赏广告”,我国法律对“悬赏广告”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完全可以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原则来推论。按照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一致看法,“悬赏广告”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不管广告的相对人,即捡到遗失物的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悬赏广告”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已成立,所待确定的只是效力何时发生的问题,而捡到遗失物之人归还遗失物正是使“悬赏广告”发生法律效力的必备条件。于是一旦拴到遗失物人交还了遗失物,他就有权根据“悬赏广告”所宣示的内容要求报酬。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人们遇到了后一种情况,不妨勇敢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应该知道,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只要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就应该去积极地主张那份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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