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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日期:2013-07-07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遗产继承律师 阅读:18次 [字体: ] 背景色:        

遗嘱可以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各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即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其形式要件如下。

一是须为书面形式,有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二是须一式二份,一份由遗嘱人留存,另一份由公证机关保存;

三是须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印鉴齐全的“遗嘱证明书”。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其形式要件如下。

一是须为遗嘱人亲笔书写;

二是须有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对先前所立遗嘱作修改的,应予以文字说明并签名,注明修改的时间。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其形式要件如下。

一是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代写;

二是须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磁带记录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语音的遗嘱。其形式要件如下。

一是须是遗嘱人语音的记录;

二是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中记录见证人自报的姓名、见证的时间、地点等。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时口述的遗嘱。对口头遗嘱形式,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

由此可见,口头遗嘱以危急情况为适用要件,其形式要件如下:一是必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二是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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