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指把他人的子女当做自己的子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收养关系是我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
收养关系中,收养人称养父母,被收养人称养子女,被收养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则称为送养人。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就会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似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收养关系与国家民政部门对孤儿的收容和养育是不同的。国家收容孤儿、弃儿,只是国家实行社会福利的措施,并不改变孤儿、弃儿与他人的身份关系。
收养之所以受我国法律保护,在于它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于那些无父无母的孤儿,或亲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通过收养他们可以得到养父母的照顾和教育,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而对于那些无子女的父母,通过收养,可以获得精神上的安慰,并在年老时,得到养子女的扶助和赡养。
收养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新型社会关系,它不同于过去的“立嗣”。“立嗣”的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使那些无子的男子能够接续本家“烟火”。因此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女子无后则不能立嗣。按照旧的封建法律,嗣子必须是与嗣父同姓同宗的男性,女性及异姓男不能作为嗣子,择立嗣子必须由近及远,不得违反礼制,而嗣子一旦确立,就取得了嫡子的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由此可见,收养同过去的立嗣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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