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到城市打工,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已经从城市就业职工和其他人员逐渐扩大到覆盖在城市工作、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农民工。
目前,关于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主要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例如,北京市政府于2004年7月28日公布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于在北京市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北京市的所有聘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根据北京市政府的上述规定,北京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应当包括北京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中的农民工,包括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本地农民工和外地农民工。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使农民工异地流动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得以解决。个人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后,只要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2012年4月1日实行的北京市《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从该通知实行之日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农民工按照该通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事项,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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