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城市企业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企业参照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当时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使员工走向社会的一种安置员工的形式。
买断工龄意味着员工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成为社会待就业的富余劳动力,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是否缴纳,就要由劳动者自己来决定了。“买断工龄”的企业富余人员,在解除了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后,可以选择继续参加保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这些人员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用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办理续保手续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买断工龄”的职工来说,如果继续投保,以其工龄作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不再投保,累计缴费满l5年,应在符合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至退休年龄时仍未缴费至满15年,可以缴费至满15年,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买断工龄”人员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劳动人事档案一般会被退回到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因而应先找档案的属地,再补缴存档费,就可以向存档机构申请办理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以前企业已经支付的保险将连续计算,按照灵活就业者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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