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所谓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受理受害人索赔的单位。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种形式。
行政赔偿又叫行政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1.行政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如下: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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