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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对索赔的影响

日期:2013-06-1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多数情况下,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对自身的损害是无辜的。也就是说,对造成自身损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但有时也会有一定的过失。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按照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他们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例如,6岁男童张某在自家附近玩耍时,不小心跌落到市政施工队挖掘的坑里造成胳膊骨折,张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施工队没有在坑边设置安全标志,施工队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是造成其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而就可以减轻施工队的责任。

在一些赔偿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所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平原则。

例如,刘某的承包地边有一排生长了数十年的杨树,由于杨树遮光导致刘某大棚的蔬菜减产,刘某向村委会请求赔偿。由于村里种树在前,刘某建大棚在后,刘某和村委会都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刘某蔬菜减产的损失可由双方当事人予以分担。

此外,对于一些查不出造成损害原因的案件,法官也可能适用公平原则裁判。例如,7岁的小洁和6岁的小遥在一玉米秸堆旁玩耍。玩耍中,玉米秸突然起火,小遥慌忙跑出,小洁因受到惊吓来不及逃出被烧伤,事后鉴定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不久,小洁的父母请求小遥的监护人赔偿损失。原告、被告在诉辩中均称,玉米秸着火的原因是对方用打火机点燃所致,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也无法查明玉米秸着火的真正原因,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均举不出在此次事故中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对于原告的损害应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赔偿,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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