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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来源:工伤赔偿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44次 [字体: ] 背景色: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义务的规定。

1、依法征收义务

征收机构的所有征收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并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职权、多征、少征或者违法法定程序征收。

2、按时征收义务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拖延,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征收。

3、足额征收义务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既不能超过应缴数额,也不能少于应缴数额,而应严格按照依法确定的应缴数额征收。

4、告知义务

征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将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者隐瞒情况。缴费单位和个人也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个人账户通知单,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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