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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日期:2013-06-12 来源:工伤赔偿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516次 [字体: ] 背景色: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解读】本条系关于享受生育津贴情形的规定。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用以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目前,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期限一般不少于90天。本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产假津贴

现法定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15天,产后假期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3、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按照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节育手术常规>的通知》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津贴

比如有的地区规定女职工在生育后,给予男职工一定假期,以照顾生育后的妻子,假期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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