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和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包装的规定。
(一)产品包装的概念及其作用
1、产品包装的概念
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的总称;产品包装也可以指为达到上述目的而进行的操作活动。
2.产品包装的作用
产品包装虽不是产品本身,但它与产品的质量有密切的关系。包装美观、舒适的产品倍受受人们青睐。包装已成为与产品本身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尤其对一些特殊的产品,必须具有产品包装,并且产品的包装要达到一定的要求,如液体产品、气体产品、危险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才能保证产品本身的质量,保障产品的运输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安全。
(二)生产者对产品包装承担的义务
生产者对产品包装所承担的义务由两方面组成:一是,生产者与其他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生产者对包装所承担的义务;二是,由法律规定的生产者应当对产品包装所承担的义务。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对产品的包装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条的规定,主要是从生产者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的角度,要求生产者履行产品包装的义务,保证产品的安全和产品质量,保护产品的仓储者、运输者、销售者和用户、消费者的利益。
本条规定了生产者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包装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些特殊产品是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街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除此之外的产品的包装,产品质量法未作规定。
生产者承担的包装义务,包含两层含义:(1)包装质量符合相应的要求;(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包装上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产品包装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是指应当符合在特殊产品的标准中规定的产品包装的要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产品包装应当符合的要求和生产者同产品的储运者、销售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产品包装的要求。
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如“生产者的产品标识义务”中所述,是用以告诫、提示人们对某些可预见的不安全因素高度注意和警惕的统一标识和警示语。标明时,必须足够醒目,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储运注意事项是生产者在产品的运输包装上附着的,说明产品在储存或者运输过程中应当引起注意的有关问题和事项的声明,在有些情况下,产品的储运注意事项也可以由生产者与储运者共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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