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义务是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要求。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定法律关系应当履行的义务,并通过义务的履行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法律义务的一种,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所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根据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履行。
产品质量义务与产品质量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产品质量权利就无所谓产品质量义务,没有产品质量义务也就没有产品质量权利。在某些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中,主体可能同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例如,买卖关系中,买方出好价买好货,卖方卖劣货要低价。买方支付高价是其义务,获得好货是其权利,相对应的是,卖方支付好货是其义务,获得高价是其权利。也有一些产品质量法律义务,特定的主体享有产品质量权利,而其他则承担产品质量义务,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可以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同时又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在这里获证的企业享有权利,而未获证的企业要承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的义务。产品质量义务通常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行为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这就是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是指行为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这属于消极义务。
产品质量责任是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不论是命令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规定了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即规定应当实施的行为和不应当实施的行为。这些要求,便是行为人的义务。同时法律规范也规定了行为人不实施法律规范要求履行的义务的处置办法,即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法律责任。因此,产品质量责任不是产品质量义务本身,而是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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