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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技巧

恰当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之共同诉讼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日期:2012-02-05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1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成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人数为二人以上的共同进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就成为共同诉讼人。原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成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成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是诉讼合并的主体合并,其特点是当事人的合并,即就同一事件和同一类事件,两个以上作为一方共同起诉或应诉。共同诉讼的意义有二:一是减少诉讼,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时间和费用;二是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或同类事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按照诉讼标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必要共同诉讼。所谓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指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即共同诉讼人或者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
(2)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权利义务的共同性和不可分性,分工协作,使得必要共同诉讼成为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必要的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共同财产争议产生的诉讼。共同财产受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两个以上的共有人为一方当事人时的诉讼,是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
2)对合伙组织的诉讼。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对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而提起的诉讼。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因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因保证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共同诉讼人。
5)共同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6)共同继承的诉讼。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已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7)因抚养和赡养纠纷产生的诉讼。不尽扶养义务的父母(或养父母)或者要求抚养的子女(或养子女)一方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诉讼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或养子女)或者要求赡养的父母(或养父母)一方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诉讼人。
8)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而产生的诉讼。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9)因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企业法人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诉讼人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是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形成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这是指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型,具有共同的法律性质,比如都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都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等等。
2)两个以上的原告对同一被告享有权利或者两个以上的被告对同一原告负有义务。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为什么能合并审理的客观基础,是普通共同诉讼形成的最本质的条件。
3)属同一诉讼程序,归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4)需经当事人同意。如果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则不能合并审理,也就不能形成普通共同诉讼。
5)法院有最后决定权。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这类案件是否公开审理还是合并审理,除了当事人同意外,最终由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影响诉讼效益的几项因素之后决定。如能否简化程序,是否省时省力。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他们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共同利害关系,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认每个共同诉讼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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