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诉讼是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部分。它是指公民、法人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行政诉讼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有关公民或法人如果不服,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1.对公安行政处罚不服的。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也包括其他公安法规规定的处罚,如吊扣驾驶证、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治安收容,扣押财物,限期整改火险隐患等。
3.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权的,如违法擅自吊销旅馆、舞厅营业执照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许可证和执照,公安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如申请猎枪持枪证、因私出国护照等。
5.申请公安机关保护人身、财产权利,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如受到不法威胁、侵害,公安机关不予保护,家庭成员走失,公安机关不予协助查找,等等。
6.认为公安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违法征收费用等。
7.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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