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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面对他人冒名顶替上学时如何进行维权

日期:2013-05-02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596次 [字体: ] 背景色:        

吕某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县重点高中,无奈家中贫寒难以支付其学费,只得辍学外出打工。若干年后,吕某准备报名参加自考,却发现竟然自己的学籍信息已经注册。经过多方打听,他得知原来的同班同学许某,利用其父与学校、教委的私人关系,冒用吕某的中考成绩进入该县重点高中读书,后考入大学。至今,许某依然冒用吕某的名字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请问,吕某面对许某的冒名顶替如何进行维权?

自从“罗彩霞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关于冒名,顶替上学的新闻渐成社会关注的热点。巨大的利益驱使、光明的前途诱惑使得不少人铤而走险,冒名顶替上学甚至就业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种不正当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教学与社会秩序,而且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这就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禁止任何人的干涉、盗用、假冒,盗用与假冒他人姓名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也将姓名权列入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在该案中,许某冒用吕某姓名,为了一己私利,借吕某的成绩进入重点高中学习,并继续大学学习和参与社会活动,已经构成了对他人姓名的冒用行为,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吕某的受教育权也因为许某的行为而受到侵犯,无法正常报名参加自考,受到一定的损失。因此,许某的行为是侵犯吕某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许某其父,学校、教委的相关负责人均属帮助许某实施侵害吕某姓名权的人,因此为共同侵权人,应当与许某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吕某得知自己的姓名权被侵害后,首先可以选择与侵权人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许某、许某父及学校、教委相关负责人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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