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解析:实践中,企业解散后拒不成立清算组或者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时常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1)拒不成立清算组的处理。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处理。在公司解散后,对清算主体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在诉讼中将公司和有关的清算主体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一段期限,责令清算主体在该期限内完成清算义务。如果清算主体在期限内仍未完成清算义务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着两种做法:一是由清算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为怠于清算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二是由清算主体与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们认为,第二种做法违反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法人独立责任原则,没有任何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不宜采取。第一种做法则符合民法的基本法理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已经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职责是造成公司本身财产减损的直接因素,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既然是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就要以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也就是实际造成的公司财产的减损数额,而不是赔偿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不能等同于共同债务人而承担连带赔偿或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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