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带着3000元钱到电子商城购买电脑,逛了好几家柜台,发现名牌电脑的价格都比较贵,几乎都在4000以上,而那些2000元到3000元的电脑,牌子根本就没有听过。小王只是一个学生,攒了好久才攒够3000元,他想在3000元以内买一台既便宜牌子又好的电脑,最后他看到一家知名电脑的柜台在搞促销,售货员热情地向他介绍说他们这个牌子的电脑是全市最低价。小王看到一台笔记本电脑,比其他笔记本电脑的配置高很多,而且还安装了正版系统和杀毒软件,办公软件等都是一应俱全.价格才只有2700元。小王顿时喜出望外,店员也介绍说这款笔记本电脑在促销前原价是4500元。虽然促销的笔记本电脑旁边立了块“促销产品售出概不退换”的牌子,但是小王心想,同事们买的这个牌子的笔记本电脑都挺好用的,而且那么大的商场不会有什么问题,就兴高采烈地买回了家,紧接着小王就出差了。出差一周回来后,小王按照电脑操作说明上的要求,安装好电池打算使用,结果发现电池续航时间只有几十分钟,小王迫不得已找到柜台要求退货,但是柜台的店长说事先已经告诉了“促销产品售出概不退换”.是小王自己没有考虑清楚,也没有检查清楚,柜台不负任何责任。难道事先告知“售出概不退换”,而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就真的不能退货了吗?商家真的可以不负责任了吗?
许多大型商场经常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许多朋友都会在这个时间前来购买家用电器,因为价格比平时便宜了好多,而且还会搭送许多赠品。这种促销活动看似诱人,但是可别让商家忽悠了。在降价促销的背后常常隐藏着许多陷阱,消费者可能一不小心就会掉进去。比如商家通过极低的价格吸引顾客购买产品,又明确告知消费者“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并以消费者同意该条款为由逃避对产品的质量保证责任,使消费者在产品出 现问题时只能自认倒霉。那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商家的诚信义务,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欺骗消费者。如果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管商家是不是事先告知售出概不负责,商家都不能免除责任。除非商家在出售商品时明确说明了是次品,存在瑕疵并且降价出售,否则就构成欺诈,整个买卖合同是可撤销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条明确指出了免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商家不得以无效格式条款来对抗消费者。当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来进行维权。
另外,消费者还要及时维权,避免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指出了维权的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这家柜台只是告诉小王正在搞促销,但是并没有说该笔记本电脑是次品,存在质量问题,小王正是基于这种信任才购买了这台笔记本,因此商场不能免除其保证质量的义务。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商家不得以“售出概不退换”对抗小王的退换请求。小王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周后发现了质量问题,仍然在诉讼时效内,商家应当视情况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果卖家继续拒绝退换的话,小王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求助,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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