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相互交换诉讼证据材料的行为。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1)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证据交换,其交换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
(2)依人民法院的决定进行。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反驳证据的提出。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可以提出反驳并提供反驳的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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