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调查证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发现和取得证据的诉讼活动。收集、调查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T作,只有收集和取得准确充分的证据,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准确地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民事案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般是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在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情况下主动收集。这主要是指:
(1)根据法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取得的证据,如档案调查,银行存款,涉及公安、工商等机关的证据。
(2)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鉴定,勘验物证,勘验现场的证据。
(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进行核实的,如关键的证据、互相矛盾的证据、真伪难辨的证据等。
(4)当事人或证人有特殊情况不方便举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方法主要有: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要求当事人、第三人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证、-证、视听资料为证据;勘验物证、现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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