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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如何理解“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日期:2013-04-15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5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是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施工人设置的警示标志要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从而使他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如减速、绕行等。例如,在高速公路上施工,必须在距离施工现场较远的地方就要设置警示标志,而不能只在直接施工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阴天或者夜间的施工,应当设置必要的照明设备等。

二是施工人要保证警示标志的稳固并负责对其进行维护,使警示标志持续地存在于施工期间。例如,应当保证警示标志牢固,防止被风刮走;在警示标志毁损时,应当及时修复等。

三是仅设置明显的标志不足以保障他人的安全的,施工人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例如,在道路上挖坑,通常应当将施工现场用保护设施围起来,而不仅仅是提醒行人注意道路上的坑。施工人采取的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必须足以保证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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