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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丧偶妇女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愿打掉肚中的遗腹子

日期:2013-04-15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105次 [字体: ] 背景色:        

佳佳与郑晖新婚燕尔,不到半年就怀上了郑晖的孩子。这可乐坏了郑晖的父母。因为郑晖是老郑家三代单传的儿子,如今儿媳妇也怀上了郑家的骨肉,那真是一家人的喜庆。然而一家人还没有高兴多久,不幸却降临到了这个家庭。郑晖一次出门在外发生了车祸,因抢救无效去世了。

于是本来欢声笑语的家里,现在只剩下了死寂。郑晖的葬礼过后,佳佳想到自己日后若是孤儿寡母,将很难拉扯大自己腹中的孩子,在父母和亲戚的鼓动和劝告下,决定实施堕胎。这一下可把郑家的公公婆婆急坏了,他们死活不依。老泪横流,佳佳肚子里的孩子,那可是郑家唯一的血脉啊,难道佳佳就那么狠心,非要断了老郑家的根不成?

双方因为这个问题争执不下,一方面是自己丧偶之后未来的前程问题,另一方面是郑家的公公婆婆的要求,那么,佳佳到底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愿打掉肚中的遗腹子呢?

结婚的女性一旦丧失丈夫,常常会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当自己还怀着丈夫的孩子时,常常会面临两难的抉择,一方面是未来如何生活,另一方面是丈夫家人可能希望自己产子的愿望,这样的时候当事人其实是有着自己选择的权利的,我国法律保护妇女的生育权,妇女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去决定是否产下腹中的孩子。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说明,妇女在生育问题上有自主决定权。同时该法第五十二条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所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具有自己计划生育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一般而言,夫妻之间的生育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夫妻双方均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当夫妻一方要求生育,另一方拒绝生育,无法协商一致而又互不让步时,双方就只有通过离婚来化解矛盾,而不能将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无论是支持要求生育的一方,还是支持拒绝生育的一方,都会侵犯另一方的权利。

而这个故事比较特殊,牵扯的是丧偶的儿媳和公婆之间关于婚育权的争执。婆婆盼望儿媳为郑家留下血脉也是人之常情,加上郑晖三代单传,突然去世,更使佳佳腹中的孩子显得珍贵。但是故事中佳佳的丈夫郑晖已经不幸去世,如果把孩子生下来,将很可能导致佳佳母子日后生活很难保障,而且自己还很年轻,带着孩子去改嫁可能会有诸多不便,即使是把孩子交给郑晖的父母扶养,自己也会有很多不放心的地方。

所以,佳佳考虑到孤儿寡母的艰难而决定打掉遗腹子是她的权利,当然她也保留剩下这个孩子的权利,这些都是郑家的公公婆婆不能干涉的。不过,佳佳若把郑晖的孩子生下,给年迈的老人留以心灵慰藉,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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