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有危险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活动,是指完成特定任务的活动,一般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包括科研活动和自然勘探活动,但是不包括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以及军队的军事活动。活动的危险性,是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概率高得足以超过一般性作业的损害概率。一般认为,危险活动形式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第二,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存在和严重危险的存在。这里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包括致伤、致残、致死,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只要危险活动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就构成这一要件。在危险活动侵权责任中,由于危险活动的危险性,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当损害结果还没有出现,仅仅出现致害的危险时,就可以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必须有因果关系的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应该由受害人证明。如果在某些科技领域,受害人只能证明危险活动和损害是表面上的因果关系,甚至仅能证明危险活动是损害后果的可能原因的,可以依据这些事实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如果危险活动人不能证明危险活动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推定成立,确认其因果关系要件成立,构成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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