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认定标准“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里,缺陷的具体含义为:第一,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称为缺陷;第二,这种危险危及人身以及他人财产安全;第三,判断这种危险的合理与否或者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一般标准是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即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性的期待,法定标准是国家和行业对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有法定标准的适用法定标准,无法定标准的适用一般标准。
产品缺陷具体包括三种。一是设计缺陷。产品因设计原因而存在的缺陷,比如,产品结构设置不合理,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或者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二是制造缺陷。产品设计时并无缺陷,而在制造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或其他方面原因导致其存在缺陷,比如,产品安装后零件脱落。三是指示缺陷。产品在设计、制造上均无缺陷,仅是未在安全使用上给予适当的说明或指示而使之存在缺陷。比如,燃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对使用者有一定的危险性,生产者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安全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如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等。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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