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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什么是商业诋毁行为

日期:2013-01-1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对经营者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经营者的地位和尊严,而且与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遭受不法侵害,则会使社会降低对其评价和信任度,影响商业关系,招致经营上的困难,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害。所以,这种行为对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破坏性很大,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

此类行为具有下面几个特点:

1.有着明确的意在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性,直接打击、削弱竞争对手与其进行竞争的能力,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

2.行为本身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捏造的虚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不实之情,也可以是部分不实之情;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散布,即以各种方式使他人知晓其所捏造的事实。散布的方式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散布的途径可以通过宣传媒介,也可以通过邮寄或其他传递方式。散布通常表现在广告中、商品包装上、订货会上、产品发布会上,既可能是在公开场合向公众传播,也可能在业务洽谈或销售活动中向某些或某个与竞争对手有业务关系的经营者暗授。但散布真实情况不构成诋毁。

3.有特定的诋毁对象。表示不实之情的有关言词明确指向竞争对手,或者虽未指名道姓,但相关经营者或一般消费者可以从言词中推断出是指向某个或某几个经营者的。特定的对象可以是某个竞争对手,也可以是多个竞争对手。但诋毁的对象必须是竞争对手,即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如果诋毁的对象不是竞争对手,也是违法行为,应当运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4.后果上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包括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商品声誉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效果等,商品声誉最终也归于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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