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和解,但被执行人仅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问题:2003年,甲房地产公司向银行借款23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到期未还借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确认甲房地产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3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甲房地产公司未履行,遂被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甲房地产公司以本公司新开发的36套房屋抵偿230万元借款,并将36套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银行名下,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004年10月法院作出执行终结的裁定。
现银行要求甲房地产公司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甲房地产公司拒办。银行向法院重新就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宜提起诉讼,但被法院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予受理:而申请恢复执行时,执行法院则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不予恢复执行。
请问:本案中银行该如何请求甲房地产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解答:本借款合同纠纷通过诉讼,在执行中和解,借款人甲房地产公司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即将产权证办至银行名下,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不影响该批房屋使用,但将来如果投入市场流通可能存有障碍,故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本来一起简单案件,执行法院尽管已执行终结,毕竟尚有未了事项,接到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下达协助执行通知,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给债权银行。
债权人以和解协议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该等诉讼可以持续侵权的行为受理,亦可以持续不履行合同义务受理,并应作出支持债权人请求的判决,尔后再进入执行程序。
为了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以直接申请执行为佳。对于生效裁决,人民法院有责任予以执行,不一定等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即使过了申请执行期限,只要理由正当的,人民法院亦应予以支持。尽管新的《民事诉讼法》特别对执行程序进行了大量修改,最高法院亦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执行难的问题重点加以解决,但我们应当承认,实践中确实有一些难以执行的案件和待研究的问题,但是,只要能够通过制度改革、措施变通予以执行的,司法机关没有理由推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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