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开车撞上一个水泥砖致车辆起火被烧坏。那么,由谁来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是车辆的驾驶者?还是保险公司?拟是收取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管理者?日前,对于这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对京珠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经营与管理,对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权利,同时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但其却未尽到职责,将高速路上的路障及时清除,因此应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赔偿事故发生后先行理赔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279029.2元。
事情源于高速公路上的一个水泥砖:2006年7月12日晚9时30分,广西南宁市运证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部高树坤(化名)的司机曾志广驾驶一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属于南宁市运证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的轿车,沿京珠高速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至978公里处时,由于前方有一辆大货车在行驶,看不到前方路况的曾志广突然发现行车道有一块大水泥砖,大货车开过去了,他却来不及躲避,轿车底盘撞上水泥砖后,发动机着起大火。曾志广忙停车用矿泉水灭了火。
而在当日10点55分,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司)收取了这辆轿车通行费20元。该事故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支队认定,曾志广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轿车在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投有保险。2006年11月8日,在高树坤提出赔偿要求后,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南宁市运证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部(高树坤)赔付了车损材料费、工时费、管理费共计279029.2元。
赔偿完了,却风波再起。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觉得自己赔得冤。便于日前将河南高速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的被保险人自通过收费站进入被告河南高速公司管理的路段后就与被告建立了合同关系。河南高速公司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现对方未能及时清理路面,致使本公司的被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这个损失应由河南省高速公司来承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河南高速公司赔偿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保险赔款共计279029.2元。
而河南省高速公司则更觉得委屈。庭上辩称自己已按规定清扫道路,不应承担责任。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对京珠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经营与管理,对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权利,同时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南宁市运证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部(高树坤)司机曾志广驾驶轿车上高速公路取得通行卡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被告与南宁市运证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部(高树坤)因收支费用形成有偿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由于河南高速公司不能及时清除路上障碍物,致使南宁市运证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部(高树坤)的车辆通过时发生事故,河南高速公司应承担不能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的违约责任。河南高速公司虽然证明了其已按规定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证明已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曾志广承担全部责任,只是从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与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是在不同法律层面作出的结论。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车辆损失后,被保险人将权益转让给了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有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即本案被告河南高速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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