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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已施行9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家庭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反家庭暴力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北京一中院结合近年来涉家暴案件为大家解读,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
人身保护令篇以5个案例对家庭暴力进行解读。
情形1
在离婚诉讼中,小盼控诉小顾曾在互相推搡的过程中使劲拉拽小盼,导致其胳膊肿胀;并且,小顾经常因心情不快对孩子拳打脚踢。小顾则称二人是互相拉扯,不是家暴,承认管教孩子的过程中存在情绪激动打孩子的情况,但并不是拳打脚踢,只是管教孩子。
问:小顾的上述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吗?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准确识别家暴?
答: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虽然行为上表现多样,但核心是施暴人试图通过家暴行为对受害人进行控制。虽然严重的家庭冲突可能引发侵权相关法律问题,但并非都属于反家庭暴力法所指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定义,但值得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在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同时,使用了一个“等”字,给人民法院界定家庭暴力留下了司法适用空间。
在适用范围上,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情形2
小甜与小盐结婚后,小甜多次遭到小盐的暴力殴打,最为严重的一次是被小盐用刀威胁。小甜为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准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其仅能提交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小盐称,小甜受伤是因为摔跤,报警是小题大作,其并未殴打小甜。
问:小甜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该怎么举证?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六条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具有“较大可能性”。法官在审查时更侧重审查是否具有发生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证明标准达到具有较大可能性即可。
此外,该条列举了十一种证据形式,为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行为指引,申请人在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时,可一并提交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材料,以便法院在受理后尽快作出裁定。
法条链接
《反家暴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情形3
小慧和小磊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小磊存在家暴行为,小慧曾报警8次,其中1次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小磊搬离共同住房,不得再伤害小慧”的协议,小慧也曾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小慧拿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与小磊分居。
问:小慧和小磊分居一年后,小慧向法院起诉离婚,可以仅提供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明小磊家暴吗?
答: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首要目的是预防和及时阻断暴力升级,给受害人提供一道法律上的“隔离墙”,具有时间紧迫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为证明家暴事实存在,当事人除向法院提交已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外,还应一并提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的证据材料。如,小慧在提交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外,还需一并提交公安机关8次出警记录、调解协议等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情形4
老陈与小陈系父子关系。小陈前往老陈居住的房屋,暴力威胁索要钱款,并对老陈辱、殴打,在老陈答应给予2万元后,小陈才离开住所。为避免进一步被威胁和伤害,老陈想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老陈因下肢瘫痪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
问:老陈这类特殊主体遭遇家暴,谁能帮助他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收集证据?
答:一些涉家暴因素的家事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受害人通常为妇女、儿童、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导致案件具有伦理性、隐蔽性等特点。现实中,因年老、年幼、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胁恐吓等原因,受害人不敢或不能亲自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了充分保护特殊群体能够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规定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和主体范围,当事人如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当事人意愿,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可以代为申请。在证据收集方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必要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还可依职权对特定相关事实进行调查与探知,推动解决家暴举证难问题。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村)委会、救助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情形5
小悠与小逸结婚后,小逸经常酗酒,并且威胁恐吓小悠及其家人,还前往小悠单位闹事,小悠因此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问:小悠在拿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如果小逸不履行怎么办?
答: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如果施暴方在保护令的保护期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存在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符合相关情形的,还将面临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如,小悠在拿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小逸为打击报复,公开小悠的隐私,对小悠造成了进一步的伤害,法院可以对小逸给予训诫、处以罚款或决定拘留。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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