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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民间借贷 >> 债权转让

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债权转让等其他合同方式收取费用的,应认定为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

日期:2024-04-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债权转让等其他合同方式收取费用的,应认定为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

参考案例 某甲实业公司诉某乙银行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23-07-2-079-001 / 民事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0)最高法民申709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又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借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转让费用但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等为目的,属于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行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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