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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法定撤销权的规定

日期:2023-11-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该条规定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定撤销权行使的三种法定事由;二是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系针对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出现法定撤销事由,无论赠与财产的动产是否交付或者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公证以及是否属于依法不得任意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均可依法撤销赠与。

2.《民法典》第664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664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原则上应当由赠与人本人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各国立法均严格限定在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无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比如,因受赠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故意阻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等。在赠与人事实上无法行使撤销权时,允许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能够更好地维护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同时,为了促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及时行使撤销权、尽快消除赠与关系的不确定性,法律将此种情形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规定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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