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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警执法问题百问百答(下)

日期:2023-08-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层民警执法问题百问百答(下)

公安部法制局网站曾对全国各地民警提出的一些执法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摘录其中一些解答,仅供各位同仁在执法中参考适用: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关于传唤的程序规定能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法],请给予回答

答: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人可以适用传唤,具体程序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另外,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其调查和决定程序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62、请问阿片类毒 品除了海洛因和鸦片外,有无其他的?《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 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的问题的批复》中指的成瘾标准仅仅是针对阿片类毒 品的,对吗?

答:经咨询禁毒部门,阿片类毒 品是指自罂粟中提取的阿片、吗啡、海洛因及人工合成的度冷丁、可待因、二氢埃托啡等。如果您想知道准确答案,建议您咨询一下禁毒部门。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 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的规定,对于查获的尿样毒 品检测为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命)阳性,本人承认多次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 品成瘾(即需要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 品的依赖性,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疲劳、倦怠和精神不振等症状)或者被查获后出现戒断反应的违法人员,方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处罚并强制戒毒。本人承认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 品,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宜参照海洛因等阿片类毒 品成瘾标准强制戒毒。

63、对于吸食苯丙胺类毒 品(冰毒、摇头丸)成瘾标准应由卫生、药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请问现在卫生药品部门有无成瘾标准,如果有,怎么鉴定?对吸食苯丙胺类毒 品能否强制戒毒?对吸食K粉和三唑仑均不能强制戒毒,对吗?

答:《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 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第1条对吸食、注射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 品行为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查获的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 品的违法人员,即尿检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违法人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 品和吸食、注射器具”,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吸食注射毒 品人员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收缴其毒 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对于查获的尿样毒 品检测为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命)阳性,本人承认多次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 品成瘾(即需要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 品的依赖性,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疲劳、倦怠和精神不振等症状)或者被查获后出现戒断反应的违法人员,可予以行政处罚并强制戒毒。本人承认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 品,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给予行政处罚,不宜参照海洛因等阿片类毒 品成瘾标准强制戒毒。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 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第2条的规定,对于多次吸食苯丙胺类毒 品成瘾的,即已经出现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认定的不能自制地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 品的耐受性、用量不断增加,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戒断症状,以及由于使用苯丙胺类毒 品而对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等苯丙胺类兴奋剂依赖综合症的违法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戒毒。
第三问你可以参照196的解答,即:国家相关部门尚未制订出氯胺酮类毒 品的成瘾标准,目前无法确定是否成瘾,对于滥用氯胺酮、三唑伦等毒 品的违法人员不能强制戒毒,但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4、废旧金属收购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收购报废汽车的行为如何处罚?是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还是《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或者《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该引用哪一条款?请领导予以尽快答复。
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5、某印刷厂未经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私自为某金融机构职员印刷信用社活期存折100余本,被用于作案,请问:该印刷厂的行为,是否能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1条进行处罚?空白活期存折是否应视为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答:空白活期存折不是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对该行为的处理应依据其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认定,而不宜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进行处罚。

66、在执法实践中我们能否对无证经营网吧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我们认为对网吧的许可是我们公安机关的职权,未经许可进行经营就是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否正确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范畴,但互联网经营单位的许可属于联合许可,主要由文化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在具体办理取缔中,应依法办理。

67、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二十七条第三款和《警察法》第八条中规定的立即予以拘留措施是一种什么性质、时限有没有规定、应使用什么手续、在什么地点执行?
答:这里的拘留不同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拘留,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为了及时处置现场情况的一种强制性审查措施,目前尚无相应的程序规定。我们正在向有关立法机关呼吁此事。

68、治安处罚法的30日包括周六周日吗?还是30个工作日。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三十日”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

69、请问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初期应称其为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无规定?(出处)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各条中都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该节是关于案件调查的程序规定。据此,在案件调查期间可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70、以出租房屋的名义,提供时租、日租服务,未经许可变相经营旅馆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正确吗?
答:正确。

7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减轻或不予处罚。如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逃避公安机关的传唤,或在当场不接受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而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前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参照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主动投案论处。
答:如果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逃跑,公安机关无法对其传唤,后又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如果行为人接到公安机关传唤证后逃避传唤,或者拒不接受民警口头传唤,后又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不应认定为主动投案。

72、有一对夫妻现已离婚,孩子4岁归男方抚养,离婚后,男的总是以孩子想妈妈为由,让女方将孩子接走,如不能接,就发短信骂一些特别难听的话(脏话连篇),此案应如何处理,需收集哪些证据?
答:如男方确属无理纠缠,干扰了女方正常生活,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予以处罚。因属民间纠纷引起的,首先应尽量调解处理。办理此类案件,重点从两个方面收集证据:(一)将双方手机中发、收短信的内容予以保全固定,从无线通信服务商处提取男方发送短信的记录;(二)收集有关男方发送短信的动机和目的方面的证据。

73、请教部领导一个问题:根据公安部文件的要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目前处于修订过程中,那么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行为人“非法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是否仍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第十三条对刀具进行没收或者收缴?
答:《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但因为有关管制刀具的行政审批已取消,所以对“非法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不能依据《暂行规定》给予没收刀具处罚。如果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收缴管制刀具。

74、明知赃物而购买能否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购买少量赃物供自己在生活中使用的,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收购赃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7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了殴打、伤害残疾人的情形,问题:甲今年5月份因纠纷殴打了乙,且乙经鉴定为轻微伤,乙坚决不同意调解,另外,乙在去年因交通事故伤害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乙去年因交通事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有鉴定书)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中所述的残疾人?对甲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处罚,是否需要甲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乙有残疾?
答:十级伤残是伤残的最低一个等级,是否残疾人,应当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进行处罚,需要侵害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人是残疾人。

76、对赌博中的违法所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收缴,还是根据第二款予以追缴?
答: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77、运输烟花爆竹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1412回复)。既然是按照《处罚法》处罚,烟花爆竹就应该收缴,为什么是没收?如果是因为《条例》的明确规定,那么运输的处罚也应该按《条例》的规定处罚啊。
答:对于未经许可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于经合法生产且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并非违禁品,故对于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不能一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不能收缴的,可以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予以没收。

7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予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人是直接打电话骚扰他人,请问对于此类情况,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答:打电话属于发送语音信息。对于多次打电话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79、一农村妇女在田间干活,同村一男子到其跟前先用语言调戏该妇女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又掏出自己的生殖器暴露在该妇女面前。法制局的领导批复认为是猥亵,但我认为也类似“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请问同是在公共场所的情况下,如何区分裸露和猥亵的区别?没有身体接触的污言秽语挑逗或自慰行为能否构成猥亵?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置于不特定多人或者可能置于不特定多人视线之下的行为。“猥亵他人”,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施以淫秽、下流的动作或者言语,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猥亵他人不以身体接触为必要构成因素。

80、我县改扩建公路,征收一村民土地,村民之妻领取了补偿款后,该村民喝酒后回到家中,大骂其妻不能作主,而后用钢钎去将已砌好的公路保坎撬跨10余米,县公安局以该村民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作治安处罚。但有的民警也认为该村民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原因是公路保坎不能认定为公私财物,对否,请答复。
答:对该村民撬垮公路保坎的行为应适用《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给予处罚。

81、对在桑拿洗浴等公共场所内提供裸体陪侍、陪浴但不存在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事实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对行为人能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进行处罚?对提供此项服务的场所以及接受服务的顾客又该怎样处理?亟盼回复!
答:不能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处罚。如果在公共浴池等供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活动的场所提供异性裸体服务,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的,可以按猥亵他人处罚。对提供此类服务的单位,可依法按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予以处罚。在供个别人进行活动的单间内进行裸体陪侍,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则不能处罚。顾客如没有实施具体的违法行为则不能处罚。

82、二手手机市场业主为出售手机,利用手机内有淫秽视频文件来吸引顾客出售手机的行为,可否以出售淫秽物品予以治安处罚?如能处罚,手机可否收缴?
答:可以以出售淫秽物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手机可以依法收缴。

83、对2006年3月1号以前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适用条例处罚:第一,处罚决定书是否要引用条例的具体条款?派出所处罚权限是依据条例还是新法?可否依据条例对行为人处以50元到200罚款?第二,处罚的决定程序、执行程序和救济程序适用条例还是新法?比如,被侵害人不服对被处罚人的裁决,可否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答:处罚决定书应当引用条例的具体条款。派出所的处罚权限、决定、执行、救济等程序方面的事项,均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84、有权制作的人制作虚假的证明文件违反治安管理吗?
答:有权制作的人制作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85、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对盗窃行为规定情节轻的处以5至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重的处以10至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可见对盗窃行为必须拘留,然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请问对于在校学生的盗窃行为应该怎么处理?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21条1,2项的,可否裁处拘留而不予执行?
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盗窃的,尽量不给予拘留处罚。根据案件情况必须给予拘留处罚,但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不予执行。

86、《治安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给予治安处罚。请问该条中的国家规定具体指哪些规定?是否包括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地方法规、及县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请明确国家规定包括的具体内容。
答:应参照《刑法》第九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87、几农民未经批准利用村小学闲置教室(小学已迁)集资数千元修建佛象供村民烧香拜佛,在开庙会的前日被当地政府捣毁.村民对政府的行为不理解,数次到政府闹事并要求赔偿.对这种擅自修庙建佛象的行为能否处罚?依据什么?
答:《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第二条第二款:“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88、问: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收缴,那么没什么价值的作案工具,如木棍,麻将、手电、蛇皮袋等物是否应当裁决收缴?收缴以后作何处理?
答:价值不大的也应当收缴。收缴后不需要随案保存,且无法拍卖、变卖、上缴财政部门的,可登记后销毁。

89、公安部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定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二种违法行为,在实际执法中增加了不少麻烦。如怎样区分殴打还是伤害?如一个人同时实施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否要分二个行为进行处罚,如套用刑法罪名规则应分别处罚。可否改为一个定性,既定故意伤害。对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也可以都定性为赌博,这样可与刑法全面衔接。
答:殴打与故意伤害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特点,无法完全合并。除了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外,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伤害。如用机械撞击、电击、用刀扎、用开水烫、使用放射性物质、激光等进行伤害等等。殴打一般故意使他人感到疼痛,而伤害一般故意使他人身体的完整或身体机能受到损害。一人同时实施殴打和故意伤害行为,应以故意伤害一个行为定性处罚。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同时自己也参与赌博,应以赌博一个行为定性处罚。

90、违反治安管理人被裁决行政拘留后,因自身健康(心脏病或身体受伤需要治疗,有正规的医疗证明)原因不宜关押执行,该如何办理?例如我局近期裁决拘留一名盗窃手机的违法嫌疑人,因腿部有旧伤需要治疗,拘留所认为关押执行困难,此种情况该如何依法处理?
答:遇这种情况,如果法律规定给予拘留或者罚款的,可改裁为罚款。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给予拘留处罚,可待其身体情况允许执行时予以执行,但应履行担保手续。

91、请问对于多次拨打110报假案是按照第25条规定处罚,还是按照第60条第2项规定处罚。拨打119、122、120报假案按照何条处罚。
答:拨打110、119、122报假案的,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处罚。但意在散布谣言,引起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按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处罚。

92、“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否以“行为人都具体实施了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为必要条件?如:甲和乙密谋殴打丙,随后,甲和乙在路上遇到丙,甲即上前殴打丙,而乙站在边上未动。请问该情形能认定为“结伙殴打他人”吗?
答:只要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进行了密谋,拟共同殴打、伤害某人,尽管只有一人直接实施殴打、伤害行为,另一未动手的人也应受到处罚,但视其在殴打他人中的作用,可以从宽处罚。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结伙殴打伤害他人。

93、公安机关抓获吸食冰毒的嫌疑人甲,甲对吸毒的行为作了如实陈述。公安机关经对其尿液进行理化检测,其尿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对理化检测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检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并没有规定重新检测的情况,也没有规定将检测结论告知被检测人,能否对甲的尿液重新进行检测,如重新检测,尿液已过保存期,请问如何操作?
答:对于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检测的,是否准许由公安机关决定。对于检测结论科学、客观,能够认定的,且无法再重新检测的,不予批准。

94、2006年5月,我所民警周某、王某在依法传唤殴打他人的违法嫌疑人黄某时,遭到黄某的朋友刘某、李某的阻碍(未使用暴力)。我所对刘、李二人阻碍执行职务一案进行受案查处,对刘、李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问:(1)在办理阻碍执行职务一案中,民警周某、王某是否要回避?(2)对刘、李二人的处理决定书副本是否要送达给民警周某、王某或办案单位?谢谢!
答:民警周某、王某是案件当事人,应当回避。因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权益,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所以被阻碍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所属单位不应被视为一般的被侵害人,不需要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副本。

95、《治安管理处罚法》多个地方提到“国家规定”、“有关规定”、“违反规定”、“国家管理规定”等,这些讲法有何不同?如“有关规定”是否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管理规定?
答:我们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五十四、五十九、六十三、七十六条中的“国家规定”应参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来掌握,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关于管理层面的有关规定,即《刑法》第九十六条所列国家规定中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三十一、三十八、三十九、五十六、五十七条中的“规定”、“有关规定”、“安全规定”,应当是泛指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96、对于帮助复印等为FLG活动提供帮助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能否依据《处罚法》处罚?如能处罚依据哪一条?对于自己练习FLG的,如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能否依据《处罚法》处罚?如能处罚依据哪一条?
答:为FLG活动提供帮助的,应依被帮助的FLG活动触犯的条文处罚。自己练习FLG,没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列举的行为的,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7、我们这里一条省路(一直在通行),8月2日晚,数十名工人以索要工资为名,将床搬到省道上睡觉,不许过汽车通行,企图压迫政府帮助追薪。第二天凌晨我局组织百余民警强行带离并清场方结束,至此省道已堵塞十个小时,几百台车受阻。1、对此行为,究竟是按法第23条2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定,还是以23条4项“非法拦截车辆妨碍交通工具正常通行”?2、此类行为全国普遍,建议治安处罚法增设“非法堵塞交通”的条款。
答: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这些工人的行为属于示威活动。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情节,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的首要分子,按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依据该条第二款予以处罚。处理此类群体性案件应特别慎重,重点打击处理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对大多数人着眼于疏导教育。

98、派出所处理一起结伙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当派出所民警正在接受被侵害人报案,了解案情时,本案的两名违法嫌疑人酒后先后来到派出所,在派出所无理取闹、不听民警劝阻,干扰民警办案,致使数十人在派出所外面围观,持续三个小时,严重影响派出所的工作秩序。现该二人结伙殴打他人事实确凿。问:对二人在派出所行为是按扰乱办公秩序处理、还是按阻碍执行公务处理?能否与结伙殴打他人行为根据处罚法的规定,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答:你没有讲清违法嫌疑人具体是如何无理取闹的。如果直接针对正在进行的询问被侵害人工作进行干扰,应该认定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在派出所内吵闹,不仅仅针对正在进行的询问工作,可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可以与结伙殴打他人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

99、我市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某甲与某乙因纠纷产生口角,某甲持菜刀追砍某乙,某乙见状快速逃跑,某甲追赶未追上。请问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定殴打他人还是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
答:如果某甲想要砍甲,属于故意伤害未遂;如果仅仅是想吓唬某乙,则属于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100、甲到某手机商店,以购买手机为由,趁售货员不注意时,用自己已损坏内屏的天语B809型手机(在不开机情况下看不出损坏)调换了一部新天语B809型手机,后被售货员发现,甲被公安机关查获。两部手机价格差为330元。1、此案定性为诈骗,诈骗数额为330元,是否正确?
甲用损坏手机调换新手机,损坏手机是否是甲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人所有的工具?是否应当收缴甲用来诈骗的损坏手机?
答:甲的行为属于盗窃。已损坏的手机是甲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依法应当收缴。

101、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规定》,对伤情鉴定应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对鉴定是指派或聘请,二者规定不一致。请问:对伤害案件的鉴定是委托还是聘请或指派?如按照级别高的《治处法》来操作,那公安部规定“委托”又有什么意义?
答:关于鉴定的用语,法律规定也不尽一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是“指派或者聘请”,《刑事诉讼法》中是“指派、聘请”,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则是用了“委托”(见该《决定》第八条)。个人认为,指派,是指公安机关命令内部的鉴定机构派员来鉴定;聘请,是指公安机关委托社会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来鉴定。但无论是指派、聘请,还是委托,并不重要,关键在于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公正、科学。

102、对于卖淫嫖娼案件中,由卖淫女提供给嫖客发生两性关系用的避孕套,我们认为应当以作案工具论,应当扣押,并以卖淫女的名义收缴后直接销毁,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理解正确。

103、请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中的(1)(3)(5)项所例举的场所及美容院、洗脚房、棋牌室,是否含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之内?
答:《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不包括美容院、洗脚房、桑拿室等,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的棋牌室应当纳入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当然,对于一些场所能否界定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规定娱乐场所应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104、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对于使用过的避孕套,证据如何保存?
答:拍照固定附卷,待结案后予以销毁。

10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本条如何理解?是指文化、公安都有权处理,还是指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由其中一个部门处理?如果是后者,如何区分什么情形下由什么部门处理?“依据法定职权”是什么意思?
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对娱乐场所发生的毒 品、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是公安机关的职权,因此,对娱乐场所未悬挂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娱乐场所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的,应由文化部门处理。

10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请问这里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怎么区分,我们实际中如何确定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还是由公安机关处罚?
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经与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沟通,他们认为,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处罚。

107、针对无证经营旅馆或不按照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有时去检查又无人入住。可否派便衣民警或其他人员入住后,再派民警去查处。当然,入住人员不得有引诱性的言语或行为且只能作为证人,不得参与案件的调查及办理。我个人认为可行。不知领导的意见如何?如不能,请说明理由。
答:不可以。一是,所谓的“诱惑侦查”、“侦查陷阱”、“警察圈套”从实践来看,主要严格限定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中,且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所谓“侦查陷阱”等有二种:一种是犯意诱发性;二是机会提供型。世界各国普遍承认机会提供型的“侦查陷阱”,但对犯意诱发性均持否定态度。即便是机会提供型的使用,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确有必要(常规手段难以侦破);2、只适用于特定的刑事案件,如贩毒、假币;3、由专门人员进行,即侦查人员或受其控制的其他人员。我国最高法院曾在一些毒 品犯罪案件中,承认机会提供型“侦查陷阱”获取的证据。
二是,对于违法行为人来看,其主观方面必须表现出主动性,即使如您所述便衣民警未采取引诱性的语言,但其入住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引诱。

108、现行新版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履行方式栏应如何规范填写?因为公安部行政法律文书样版使用说明中只是简单说应填写“期限和方式”,是否可以拘留5日和罚款300元并处,举例加以说明。谢谢!
答:处罚决定的履行主体是被处罚人,而行政拘留根据法律规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不需被处罚人主动履行,故可以不填写。你举的例子应填写: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109、问题一:某商场销售管制器具,如匕首、弩等共200余把,公安机关如何定性处罚?对销售单位如何处罚?
问题二:桑拿浴设施不符合规定,如按摩间未安装透明玻璃,安装暗锁,异性按摩等,桑拿浴是否属于娱乐场所?能否依照<<娱乐场所条例>>进行处罚?如何处罚?
问题三:企业职工与不法村民内外勾结盗窃原油,如何定性?如按照职务侵占定性,价值不够一万元刑事立案标准,如何处罚?
答:(一)商场销售管制器具,公安机关不能处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二)桑拿浴不属于娱乐场所。(三)如果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内外勾结盗窃,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不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不能处罚。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定性为盗窃。

110、旅客刘某在车站广场一个话吧打电话,话费1.5元,刘某拿出5元交钱,店主王某三次拒收。后刘某拿出一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王某趁刘某查看话费时以一张百元假钞换掉真币,并以无钱找补为由要求刘某另找零钱。刘某付钱后离开,到车站购买车票时被告知为假币,遂报案。请问该案是以诈骗定案,还是非法持有使用假币与诈骗并罚?我们意见是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吗。
答:你对有关情节没有叙述清楚。王某为什么三次拒收5元,是为了诱使刘某拿出百元面额的人民币,还是出于其他原因?刘某为什么拿出了百元面额的人民币,是赌气,还是受王某诱骗?拿出后是放在自己面前,还是交与王某?如果是受诱骗拿出,或者赌气拿出交与王某,王某则构成诈骗。如果是赌气拿出放在自己面前,刘某则构成盗窃。王某将非法持有的假币作为实施诈骗或者盗窃的工具,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择一重处。《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对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行为设定的处罚较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诈骗和盗窃行为设定的处罚较轻,所以应当以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对王某予以处罚。
《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11、对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等金融诈骗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是否可依据第四十九条按照诈骗行为处理。领导答复:可以。我觉得不妥,理由是对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等金融诈骗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法律已有明确处罚规定,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难道该《决定》已作废吗?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十一条关于对不构成犯罪的部分金融诈骗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属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诈骗的处罚规定属于法律的一般规定。从《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看,法律旧的特别规定与新的一般规定之间不存在谁优于谁的问题。《决定》第二十一条只对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三种尚不构成犯罪的金融诈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等其他金融诈骗行为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规定。鉴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基于法秩序统一的原则,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其他金融诈骗行为,可以适用《处罚法》进行处罚。

112、张某(男,17岁,)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七日,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作撤案和释放。张某属初次违法,现拟对其作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请问:对张某是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先行政刑事拘留七日予以折抵?还是决定行政拘留七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答:应当先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13、出租车司机明知卖淫女,接受发廊老板的请托,将卖淫女送达指定地点,待卖淫后又将卖淫女送回发廊,出租车司机只是按正常搭载乘客收费,没有另收费,能否按介绍卖淫予以处罚?一种意见认为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应属于发廊老板介绍卖淫的延伸,同样是介绍卖淫。一种意见认为要看出租车司机从何处收取费用,如果在发廊老板处收取费用,可以以介绍卖淫处罚,如果出租车直接从卖淫女处收取费用,则不能处罚。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出租车司机对发廊老板的介绍卖淫行为实施了帮助,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的共同违法人。

114、从事季节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其他时间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100多箱)是否构罪?在实践中当地的检察院、法院不以构罪处理,是否可以行政处罚,依据是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对非法储存处罚,对违反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依据如何引用?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某人甲驾车在加油站加油后,为逃避交费,趁加油站工作人员不备,公然开车逃逸,被追回,请问对甲行为任何定性?如甲偷偷溜走,被追回,如何定性?某人乙在饭店吃饭后,为逃避交费,趁饭店服务员不备,偷偷溜走,被追回,请问对乙行为如何定性?如乙吃完后说没钱,请问如何定性?
答:对上述几类行为如果数额不大且当事人已积极退赔的可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实际操作中要分清不同情况,根据主观认识和客观表现,可定性盗窃。

116、《处罚法》23条1款1项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如何界定?我理解机关在人事部门有认定的资料,企业的认定根据营业执照,但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但事业单位根据什么来认定?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有登记,人民团体如何认定?扰乱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秩序能否根据该条处罚?
答:关于单位主体的认定方式有多种多样,除了查询工商注册登记、社团登记等外,还可以通过单位代码证等方式予以认定。
您所提的第二个问题,对于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能否认定为单位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单位,对扰乱其秩序的行为可以依据第2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17、请问:某娱乐场所因为发生刑事案件,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现停业整顿期限没到{才过了一个月),该场所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说已整顿好,要求提前营业,能否批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并没相关规定,望答复。
答:责令停业整顿实际包含着对该营业场所的一种经济处罚并且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反省、检查的的内涵。对于处罚未到期的,不予批准营业。

118、我市公安机关在进行禁毒工作时,经常遇到涉嫌吸食、注射毒 品成瘾人员不配合做尿样毒 品检测或血检工作,公安机关可否对涉嫌吸食、注射毒 品成瘾人员强制导尿做尿样毒 品检测或强制做血检工作?为什么?
答:我们认为不宜强制进行检测,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对于强制检测可能会对该人员人身造成伤害。我们在工作中应做好违法嫌疑人的工作要求其配合,并应当注意灵活掌握工作方式方法,以取得相关证据。

119、受害者擅自委托作出的伤情鉴定结论(轻伤),经办案单位委托指定鉴定机构进行文证审查,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无论是办理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鉴定程序的启动是由办案部门决定的。个人擅自委托他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进入法律渠道。我们这方面的教训太多,也很深刻。关于对证据的认定问题,其采信标准应由办案单位结合具体的案情来确认,一般来讲对于受害人擅自委托作出的伤情鉴定结论不采取文证审查的方式,而应开具委托书告知其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20、从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宣判中得知:司法鉴定结论没有经司法机关委托不具备程序效力.请问:作伤情、物价评估、淫秽物品等鉴定是否必须经司法机关委托才有法律效力?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治安案件中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自行去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应否采信?
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行政案件中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进行鉴定。”这里的指派的表现形式就是开具委托书。治安案件中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自行去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一般不予采信。

121、如何区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说的:“故意伤害、殴打他人?
答:除了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外,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伤害。如用机械撞击、电击、用刀扎、用开水烫、使用放射性物质、激光等进行伤害等等。

122、吴某携带砍刀到他人山上盗砍树木3条,价值120元。请教领导,对吴某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以盗窃定性处罚,是否违法?
答: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有特别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是对盗窃处罚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因此,对于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适用《森林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23、对违反同一法条的不同项之规定,是择一行为处罚还是以两种行为处罚?如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同时也违反了其第三项之规定的,怎么处罚?
答:关键看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如果是一个行为触犯两项规定,应当择一重处。如果是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触犯了两项规定,则应当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

124、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如何确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答: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一)看主体,执行职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看行为实体,执行职务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有没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三)看行为程序,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125、民间纠纷等同于民事纠纷?实践中因为交通事故等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行为采用治安调解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
答:民间纠纷与民事纠纷意思相近,但不完全等同。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打架斗殴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调解处理。

126、一烧烤店,因深夜客人经常大声喧哗,群众投诉。政府组织工商、城管、环境、公安等部门现场对店主进行批评教育,店主承认错误.但上述情况仍有发生.问:1.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2.噪音是否需环境部门做出鉴定(多少分贝)做为证据(如物价鉴定)?3.警告是否一定要下裁决,上述政府对店主的批评教育算不算警告?4.上述情况能否依58条对店主进行处罚,具体如何操作?
答: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对制造噪声取证问题,有条件的可请环保部门协助检测,无条件进行技术检测的,应收集二份以上的证人证明文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警告”是指公安机关给予的警告处罚,要有处罚决定书,政府的批评教育不算。

127、一上访者为了上访的方便,征得部分村民同意后,私自雕刻了村民组的印章(未征得村委会、乡政府同意)用于上访材料上。乡政府报警要求处理。请问能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处罚?雕刻该印章的人如何处罚?
答:是否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伪造其他组织印章,应在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后予以认定:该村民组此前是否有合法的印章、上级对刻制村民组印章是否有审批规定、上访人刻制印章是否经多数村民和村民组负责人同意等。雕刻该印章的人如果把刻制各种公章作为经营活动,而又未取得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则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如果他只是偶然雕刻,且明知委托雕刻人是要伪造印章,则可与委托人作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128、我县一案件:县城一出租车送客到乡下,回头经某镇上带了两乘客,被某镇当地另一客车司机(男性)看到,遂将出租车拦下,并将出租车门拉开叫车内乘客下车,乘客不下,这时出租车司机(女性)将玻璃摇下后讲:为何不让带客?该男司机便伸手在女司机脸上拍了一巴掌,讲:看你是女的,要不然我将你车也砸了!请问:该男司机行为如何定性?
答:如果女司机驾驶的出租车正在行驶中,且男司机属非法拦截,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第四项规定。“拍一巴掌”如何定性,应看具体情节,如果主要是使女司机受到疼痛和伤害,则应认定为殴打他人;如果主要是为了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则应认定为公然侮辱他人。

129、根据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由有权经营的企业收购,那么,对于村委(偏远村庄)在拆迁过程中拆迁的少量供电用的电缆(专用器材)是否能就近卖到收购点?是否能够处罚该收购点?
答:供电专用器材只能由特定的单位回收,废旧金属收购点无论是否有经营权,都不得收购。违法收购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130、对盗窃、诈骗等没有得到财物的未遂行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能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
答:对违反治安管理未遂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不予处罚。

13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谎报警情”的行为与第六十条第二项中的“谎报案情”的行为如何区分?如对谎报110的行为应适用哪一条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中的“谎报案情”的行为是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如果有人向公安局刑侦部门“谎报刑事案情”能否适用此条?
答:谎报警情扰乱的是公共秩序,可能引起公众恐慌。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机关办理案件,扰乱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向110报假案,可能导致公安机关出警、处警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属谎报案情。向刑侦部门谎报刑事案件案情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

132、在互联网转贴诽谤他人的信息怎么处理?
答: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传播诽谤他人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予以处理。对个人在互联网转贴诽谤他人的信息,如果其明知信息是虚假而转贴的,则可以诽谤行为依法处理。

133、在农村,经常有人背着电瓶在河中电鱼,村民对此意见很大,请问对此行为,公安机关能否处理?如果能处理,该使用哪部法律?
答:此类案件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在处理中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该鱼的所有权若归属于个人、集体或者企业所有,可根据其主观目的定性为盗窃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若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渔政部门也可以依法予以处罚,但是如果公安机关已予罚款处罚的,渔政部门处罚时不能再予以罚款;(2)若鱼系自然生长且所有权无归属,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渔政部门予以处罚;(3)如果其构成违法购买、贮存、使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现场如何理解?公安部对此有无解释?
答:这里的“现场发现”,既包括人民警察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现场发现或者抓获行为人的情况,也包括人民警察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现场以外的地点发现或者抓获已受理的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况。

135、其他公安机关移交案件,传唤询问查证时间如何计算?如:我局特警队于当日上午10时抓获一盗窃嫌疑人,后于当日下午16时移交解放路派出所.该情况下解放路派出所应适用何种传唤方式,传唤到达时间自何时开始?
答:传唤的目的是使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其他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不需要再使用传唤证对其进行传唤,民警可直接依法询问查证,但需要在询问笔录中写明违法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及具体时间。

136、请问:盗窃防洪堤坝上的树木,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处罚适用《治安处罚法》不当,是适用《森林法》还是《防洪法》或者是其他法律?
答:盗伐防洪堤坝上的树木,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37、(一)记得一个回复说:拘留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人当场就提出要复议,并能立即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经公安机关审查无社会危险性,就可以暂缓。是否这样确认一下。(二)、如果送达拘留决定后,被处罚人当场提出复议要求但不能立即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是否暂缓?还是给被处罚人一个合理的提供时间?
答:1、理解正确。2、在保证被处罚人不逃避处罚的前提下,可以给一个合理的提供和交纳的时间。

138、何谓私彩?一切私彩活动是否都应该以赌博论处?
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的出售彩票活动是私彩。私彩属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以赌博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此类行为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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