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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决 >> 典型案例

王某等与重庆某燃气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

日期:2023-04-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某、余某某与王某杰、重庆某燃气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

关键词

生命权 燃气安全事故 侵权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

花季少女在出租屋内因燃气热水器燃烧不充分产生一氧化碳而中毒死亡,令人叹惋,也再次敲响了用气安全的警钟。该案对民用燃气使用各参与方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作出了合法合理的系统阐述,明确了供气单位、业主、使用人各自的义务范围和责任。审理法院对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了用气安全的巡查排查,并以短信、公众号等方式对市民就用气安全进行日常提醒,起到了广泛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7日,甲方(出租方)王某杰与乙方(承租方)曾某某、邱某签订《重庆市房屋租赁协议》,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合同签订后,曾某某、邱某、王某某、戴某某实际在此租住。曾某某、邱某、王某某、戴某某在涉案房屋租住之前,案外人杨某租住在该房屋内至2021年1月。2019年2月杨某在与王某杰沟通后自行将热水器作了更换,并在2020年11月对热水器进行过维修,更换及维修时王某杰均未在现场,此后该热水器使用至事发之时。重庆某燃气公司于2017年7月16日、2019年3月26日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入户安全检查,提出安全隐患和整改措施,2021年2月24日再次入户检查时因无人未能入户,在门口处张贴了重庆燃气到访不遇卡。2021年4月23日,王某某和戴某某在该出租屋二楼次卧室内死亡。经公安局刑侦支队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二人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者王某某的父母王某、余某某遂起诉请求王某杰、重庆某燃气公司等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出租房屋燃气废气直排室内,房间不通风,房屋具有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重大原因之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和适租性,具有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重庆某燃气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燃气具进行验收,存在违规开通天然气行为,在例行检查中没有发现楼上燃气热水器安装的严重问题,对厨房两次下发整改通知后并没有督促整改,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停气处理,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死者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遂判决出租人王某杰、重庆某燃气公司分别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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